各位前輩好,小弟在人生中遇到第一次如此不公不義的事,己經採取一些行動了,但還是希望版上的各位前輩能提供其他想法!
小弟的母親服務的公司是一家上市的大型保險公司,今年辦理退休,其中符合勞基法的舊制年資為7年,換算為14個基數,基數為退休前六個月的平均工資,在退休前以內部公文詢問經管單位,根據該公司回覆的公文,所謂的平均工資是指薪津的二大部份,一部份是底薪、一部份是新契約的部份佣金,底薪幾乎是固定的,新契約的部份佣金會隨著每月業績高低而變動的,但這都是屬於經常性的給付!
在退休前六個月,我母親很努力的把業績衝高,六個月下來的平均可算入基數的薪津約為30萬,底薪為2萬,所以依照勞基法及內部公文,應得退休金為32*14=448萬,結果,公司核下來竟只用底薪2萬去算,只核發了28萬,我母親當然不能接受,去電詢問負責核定的主管,竟只用公司覺得前六個月太好,有異常,故公司不採擇優,只用底薪核可,問是何異常?卻不願意說,我母親氣瘋了,我便陪她去市政府的勞資關係科申訴,承辦人員看完公司的退休金公文、辦法及核發的正式公文後,也覺得不合乎勞基法,幫我們去電詢問該主管,說明只要是經常性給付就該列入基數,但該主管仍然強硬不認為有錯,因此承辦人員就受理了,將對公司實施勞動檢查,其實也是公文往返,耗時費日,召開協調會,公司也不一定要參加,好像吃定我媽不會進入訴訟程序,我向水果日報投訴,該記者說只要勞資關係科裁定公司違法,有了公文,他們一定會報導!
我在想公司這種接近蠻橫的作法,弱勢的勞工只能照程序來,除了耗時費日,還得承受這種不公平待遇的精神折磨,對一個奉獻了大半輩子的員工而言,情何以堪,所以請各位前輩提供小弟意見,是否還有更好,更有效的辦法,在這po文是覺得這裏的前輩都很熱心,但好像找不到適合的版面,故在較相近的版面PO文,若有不合適的,請版主移至適合的版面,或是請前輩提供其他能協助小弟的網站,謝謝!感激不盡!
爭取該有的權利...律師請一請..直要合法
律師費就向對方求償..不管是不是圓滿落幕
都讓這公司上新聞..讓她們知道不是公司大就可以壓死人
隨然我沒有相關經驗..也是路過...給您打打氣還有辦法..加油
幾百萬的東西...我想我的作法是找一些免費的律師(或相關單位)
請教會比較快..也許存證信函..法院相關的通知書..有動用到公司法務方面
公司大致上就會動起來..法務都會先評估公司站不站的住腳..
以您字面上所說的..應該是公司裡虧...公司就會很快的找您把事件處裡掉
公文來來去去就是拖時間...協調我想是要走...法院我想公司會比較緊張
找找法律相關的諮詢單位應該可以加快一些腳步..多找幾家新聞媒體..也是不錯的
立委..市民代表..記者會..這都是選則!!
ben056 wrote:
如您提到的..已經申...(恕刪)
感謝前輩的加油與建議,立委是真的有去陳情了,但最立委都在忙服貿的事,可能要下週才有空了!
勞資爭議的順序,只能先透過公家機關申訴協調,協調不成才能找律師,我相信,這家公司長久欺負員工己經很久了,沒遇過會去申訴或走法律途徑的,這次我一定要幫我媽討回這口氣,讓它知道,工資不是你公司喜歡怎麼定義就怎麼定義,它是受法律保障的!以下是我查到的判決文
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801號民事判決:
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該所謂「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者,係指符合「勞務對價性」而言,所謂「經常性之給與」者,係指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判斷某項給付是否具「勞務對價性」及「給與經常性」,應依一般社會之通常觀念為之,其給付名稱為何?尚非所問。是以雇主依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之約定,對勞工提供之勞務反覆應為之給與,乃雇主在訂立勞動契約或制定工作規則或簽立團體協約前已經評量之勞動成本,無論其名義為何?如在制度上通常屬勞工提供勞務,並在時間上可經常性取得之對價(報酬),即具工資之性質而應納入平均工資之計算基礎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681號民事判決:
按所謂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前段定有明文,是工資係勞工之勞力所得,為其勞動之對價,且須為經常性之給與,始足當之。所謂經常性之給與,係指非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縱在時間上、金額上非固定,只要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即屬之。亦即只要某種給與係屬工作上之報酬,在制度上有經常性者,即得列入平均工資以之計算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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