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ar ALL
請教各位版友
有關離職特休問題
如今年有14天特休,
先前公司經驗是:
年度中途離職人員的休假天數,應該以當年度的在職時間比例計給,例如原本一年特休假12天的人,在三月底離職,只能折算休假3天
上網查的資料是:
依照勞委會解釋,勞基法三十八條規定,勞工「每年」的特休假,是指勞工每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即應享有的權益,不因年度終止勞動契約而影響;所以勞工即便是在年初離職,依規定特休權利是不能按比例折算的。
當然這部份是問人資部門比較準確,只是先請教一下
謝謝
所以按比例休是不通的
因為若我預計三月離職我一二月就把假休完三月提辭呈那啟不要把假扣回去
也跟勞基法不符,若公司執意要按比例給假到時可以透過正常申訴管道跟公司要回來
可以跟縣市政府相關單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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