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上班公司,1月到6月及9月到12月,每天上班時間為早上8:30到中午12:00下午13.30到17:30工作時間為7.5小時.7.8兩個月早上,上班時間為08:30到11:30,下午上班時間為13:30到17:30,每天上班為7小時,
然號公司就將這每天少上的半小時及一個小時,挪到星期六及國定假日,要求員工上班,而且國定假日上班也不給加班費,想問問大家公司這樣規定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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