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 請教一件人事問題
去年2013/4/1 公司招了一位業務助理
表現如何先不說, 只是他的主管不是很滿意就是了
前天2014/2/20 她向該主管口頭說:有新的工作了
為了現在公司的交接她可以留到2014/3/31.
該主管請她把離職信寫好, 她當場寫好:說有人生的規劃 預計3/31 離職等....並會好好交接給新助理
隔天2/21,該主管下午立即約談她說 不需要交接, 工作到今天2/21下午,
問題
1. 請問 該主管認為是員工請辭在先, 不須交接, 所以薪水只核發到當天2/22
2. 員工認為 她預告離職日期是在3/31, 若當日2/21請她走人, 依法是資遣, 必須按勞基法補償幾天的預告工資
3. 爭執點:
a. 員工認為該主管請他寫離職信是, 挖坑給她跳, 不然她可以到3月中再寫離職信
b. 主管認為既然寫離職信, 就無心再留, 何時請她走人是公司視有無需要, 不需要留到3/31.
請問各位 公司如何核算薪水才不違法, 員工的權利又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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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到10樓了, 感謝各位的答覆
其實在當天2/21下午 該主管已經與員工協商, 薪水以獎金的名義 補償到 3/10.
公司的離職證明 開立 "自動請辭", 而非 "資遣" 這樣對嗎?
當然下一個工作 如果是通過面試的應聘的 "自動請辭" 好像比 "資遣"好不是嗎?
若是已經把工作找好了, 什麼理由應該有沒關係吧!
我把議題 PO 出來, 只是想了解:公司是否有違法? 員工的權益是否有損失?
請各位先進繼續發言 說明
mbleolin wrote:
各位 請教一件人事問...(恕刪)
有點問題喔
勞基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勞工預告離職,預告期間屆滿前尚不發生終止勞動契約的效力。但若雇主主
動通知勞工於預告期間內提前離開,應認定是雇主拒絕受領勞工於預告期間的勞務給付,雇主仍應給付工資予該名勞工。勞雇雙方的勞動契約則應於預告期間屆滿時,始發生終止的效力。此際,雇主始得為離職勞工辦理勞健保退保及勞工退休金停止提繳等申報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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