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中有位同事,是我的工作拍檔
當初他應徵的職務是工程師,經過試用期
至今進公司已快三年了
不料!就在上星期五元宵節及情人節當天
公司將他調動職務,由工程師調話務人員
原本是朝九晚六,周休二日
改為下午三點至十一點,且月休五日
公司表明就是要他走人
又不付資遺費,故意調職務
同事也因時間及職務專長不合
已遞辭呈自行離職
像這樣的濫公司不知有無違反勞基法?
殷十郡 wrote:
公司將他調動職務,由工程師調話務人員...(恕刪)
中央主管機關亦曾於1985年發布雇 主調動勞工工作的五項重要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二、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三、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 更;
四、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 所能勝任;
五、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協助。
這個調動..跨度有點大...
是違法沒錯...
但是~~~~~~~
先自行離職就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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