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願性離職,簽約金也要繳回",這種合約合法嗎?

剛看到其他文章有工作簽約的問題
突然想到以前一個朋友碰上的例子

一般來說,電子業常聽到的簽約金是這樣:
"如果工作未滿一年離職,簽約金要繳回"
但他簽的約是:"非自願性離職(被裁員)也要繳回簽約金"
結果跳槽後不到半年就遇到2008金融海嘯
他是新人所以被裁員了,還得追繳簽約金
請問這種合約合法嗎?

印象中簽約金這種東西不是底薪
似乎公司想怎麼簽都不會違法
但如果可以讓公司這樣亂搞
不是對員工很沒保障嗎?
2014-02-17 0:59 發佈
這種合約可以選擇不簽,他不能強迫,只是你不簽,以後公司要栽員,你就沒保障,但如果已經簽約但還是被栽,這是能告他毀約的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