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看到其他文章有工作簽約的問題
突然想到以前一個朋友碰上的例子
一般來說,電子業常聽到的簽約金是這樣:
"如果工作未滿一年離職,簽約金要繳回"
但他簽的約是:"非自願性離職(被裁員)也要繳回簽約金"
結果跳槽後不到半年就遇到2008金融海嘯
他是新人所以被裁員了,還得追繳簽約金
請問這種合約合法嗎?
印象中簽約金這種東西不是底薪
似乎公司想怎麼簽都不會違法
但如果可以讓公司這樣亂搞
不是對員工很沒保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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