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小的最近在一家台中私人公司上班
在應徵時是以月薪計算,此時已經十二月中
入取後到過年前工作10天
到領薪水那天才發現老闆那天是以2萬5除已31天
一天807元
吃飯錢跟加班獎金~也不重要了!(每天幾乎都做到6點半以後..7.8點才到公司就不說了)
在領薪水那天實領8070+1000加班獎金!餐錢2天...
他們的回覆是說,我沒滿一個月!就已打工來算
也沒保勞健保~老闆推給我說是自己不拿證件去給他!(也怪說他叫我可以拿給另一個人)
重點是他沒主動跟我要資料,也沒給我時間拿給他,早上工作配一配就派工了
過年開工做了一天後,回到家後用簡訊把工作辭了!
想請問一下各位~
老闆這樣是否有觸勞基法?!
如果有~我該怎麼追回自己的權益?!
2、勞保依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3、請你致電勞委會或縣市政府勞工處檢舉,並且保留你的薪資單或扣繳憑單等證據
4、健保可讓雇主補繳,勞保及就業保險無法補保,但可依損失事實求償,退休金好像可以補繳
健保部分是該去找健保局還是勞保局呢??
"薪資單或扣繳憑證等證據"這個並沒有留存...!
是老闆用手寫的明細,文件在他那邊耶
該怎麼處理呢?
TO阿智
應徵的時候~老闆有說如果想離職不能在工作中講,但可以在工作完下班時候說
第一天也沒有簽合約,就被拖上工了!
也沒有離職單這類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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