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不是應該都是用新的嗎?不然幹麻推新制?
今天提離職的事情,我說勞基法規定滿一年提前20天前講,然後公司一開始叫我們簽的工作規則提到2個禮拜以前講,優於勞基法,就可依公司規定實行,很奇怪的是公司的組長說要一個月以前提,公司是按照勞基法舊制走的。
還說公司如果要遣散一個人,因為勞基法新舊制不一樣,所以遣散費給的也都不一樣,公司當然會選對公司有利的,他說舊制是工作滿兩年給一個月底薪的遣散費;而新制是工作一年給一個月底薪的遣散費
我聽了這番話覺得很奇怪,既然政府有新制出來不是都要按照新制走嗎?還可以給公司選喔!
還是我被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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