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最近女友的公司針對年終獎金的發放公告出來了,計算方式是2013/1/1~2013/12/31在職員工 未滿按比例發放,發放日期2014/1/28;排除條款是重點以下:發放當日(含)前已離職者或已提出申請離職者,則不予發放。針對已提出離職申這一點小弟很想不通,也覺得不合理,我們也是按照公司程序提出離職申請,且離職時間是在農曆年後了,請懇請各位大大提供一下如何可以保障小小員工的權益呢?
ilovehana wrote:我們也是按照公司程序提出離職申請,且離職時間是在農曆年後了,請懇請各位大大提供一下如何可以保障小小員工的權益呢?...(恕刪) 前面網友說的對,勞基法沒規定年終一定要給,離職前最好看清楚公司規定,自己保護自己比較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