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假如雇用合約書上清楚寫明試用期為三個月
人事卻在無徵得本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試用期延長三個月變成半年
這樣是否已違反勞基法?
就這樣的條件下拿著雇用合約書和薪資證明去提告有機會拿到賠償嗎?
byba wrote:
請問假如雇用合約書上...(恕刪)
試用期覺得你不好不壞
再給你一些時間觀察
你說該感激還是告公司?
答案很簡單!
維護自己的權益是正確的
但真相、輕重搞不清
就只會害了自己
這種計較是不識時務!
去告公司
試用不及格會馬上出現在你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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