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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被擅自延長

請問假如雇用合約書上清楚寫明試用期為三個月

人事卻在無徵得本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試用期延長三個月變成半年

這樣是否已違反勞基法?

就這樣的條件下拿著雇用合約書和薪資證明去提告有機會拿到賠償嗎?


2014-01-20 15:03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延長

byba wrote:
請問假如雇用合約書上...(恕刪)

1.可以!
2.準備找新東家!

君問歸期未有期.巴山夜雨漲秋池.何當共剪西窗燭.卻話巴山夜雨時!

byba wrote:
請問假如雇用合約書上...(恕刪)


現在的勞基法還有試用期嗎?
台灣人,貪財怕死要面子;凡事都要爭面子,說到會死人,面子可以不要,聽到有錢賺,命都可以不要...
byba wrote:
請問假如雇用合約書上...(恕刪)


試用期覺得你不好不壞
再給你一些時間觀察

你說該感激還是告公司?
答案很簡單!

維護自己的權益是正確的
但真相、輕重搞不清
就只會害了自己

這種計較是不識時務!

去告公司
試用不及格會馬上出現在你桌上!

byba wrote:
請問假如雇用合約書上...(恕刪)


1. 現在沒有試用期,試用期只是公司設計出來讓你以為不適任就快點走吧的理由之一

2. 會進入延長適用,就是公司認為你做的還不夠好,希望用延長的方式,讓你更積極點

3. 你可以去告公司,但是弄走你的理由跟方式太多了,如果你不適合,試用期只是最溫和的理由
未來如果想在同業生存,照會的時候也會比較溫和一點
如果弄得雙方不是很愉快,話就會比較難聽了

4. 爭取權益是好事,但建基在您非常有能力且表現突出的情況下
否則,只會被認為是偏好興風作浪,造成更多的負面觀感
照各位大大這樣說來

爭取自己的權益是好事

但現在已無關於試用期的任何條文

所以只能被公司吃得死死的,申訴無門?
既然法律都已無試用期這條規定......
擺明了公司就是用試用期這個爛名目在侵佔你的權益罷了......
小弟並不認同樓上說的委屈求全待下去.甚至還要感激公司繼續「試用」你....
建議:1.備齊文件及合約控告該公司,讓它受到應用的逞罰
2.換一間有制度的公司,不要在這種公司浪費你的人生還要謝主隆恩

byba wrote:
照各位大大這樣說來爭...(恕刪)


「所以只能被公司吃得死死的,申訴無門?」

就說是再給你機會
是對你有期待
你真的不知好歹!

我真不知現在如你這樣的年輕人是在想什麼?

ruffian0418 wrote:
既然法律都已無試用期...(恕刪)


那就拭目以待!

樓主就照這位老兄說的去作
千萬不要遲疑!趕快去告!
後果自負就是!

hillside wrote:
「所以只能被公司吃得死死的,申訴無門?」

就說是再給你機會
是對你有期待
你真的不知好歹!

我真不知現在如你這樣的年輕人是在想什麼?

感謝老一輩的這種想法,造就現在這種悲哀的職場生態...

不知好歹的是公司,白紙黑字寫的勞動契約都能當空氣
想延長試用期請先跟員工談談接不接受,不接受麻煩照規定薪資資遣費給一給請人回家
公司跟員工是對等的,沒有公司打著給機會的理由吃掉員工薪水,還要員工謝主龍恩這種事
期待咧...剛工作沒多久就坑薪水的公司有啥好期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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