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小弟最近遇上一個蠻困擾的問題,就是小弟與某公司簽了一份承攬契約,效期是一年(今年二月底到期)。去年十一月時突然把該付的十月酬勞減半,十一月酬勞甚至只給了不到一半,但是酬勞在合約中有寫明,對方提供不足量時仍要給付約定的酬勞,十二月的酬勞現在看來是不會給了,這樣小弟是不是可以對該公司提出侵佔的告訴?
十一月中(就是十月份酬勞入帳時間)對方找了律師發存證信,內容大致是說我在工作預約過程上沒有配合對方要求,又常造成提供商品的損壞,對方覺得合約走不下去…但是在合約中有註明如果工作預約有時間上的衝突,要另外協調,小弟也想辦法讓對方的工作排進入執行,但是對方有時聽到我說時間衝突時,常第一時間就「謝謝再聯絡」,也沒有再協調另約時間;至於商品損壞,我一直請他們提出相當事證,但是他們只有一直口頭說有人證物證,但是就是不拿出證據。
去年九月的時候他們還自行更改工作的預約方式,一整個就是很沒效率,我當時一直請他們出面協議,他們沒有任何反應,結果十月底的時候有一個他們自行預約的工作跟現有的工作(也是該公司的)衝突,我透過他們所謂的「單一窗口」提前一週告知,後來竟然說我未經告知無故缺席(真是活見鬼了);然後十一月初有兩個case因為陰錯陽差,他們約定的當天無法執行,但是在十一月下旬時利用某次的機會把這兩個case解決掉,並沒有造成對方整體作業的影響,他們竟也說我延遲給付,但是對於工作交付的日期我們沒有所謂的交付日期,都是在執行的時候再約定工作成果的交付時間,這樣說我延遲給付成立嗎?
十二月初的時候對方提出提前解約,小弟有問過當法務的高中同學跟當律師的大學學妹,都說對方指控的部分並不能歸責於小弟,所以解約不合法,最近小弟才就無故提前解約的賠償金額跟對方在台北地院開過一次調解庭,但是對方還是一直用他們片面斷章取義的資料,結果調解委員竟然也要求小弟調降金額(我只照合約的約定開價,是要怎麼降?),甚至說如果告上去可能一毛錢都拿不到(意思是贏面不大?)。
想請教各位大大,像這樣的情況,如果第二次調解(一月底)還是沒結果,是要用「確認契約有效(提前解除不合法)」還是「確認債權存在」來提告?對方十月跟十一月不足額的部分能另外要求利息或是其他賠償嗎?
另外,對方在今年一月變更負責人登記,這樣對於合約效力是不是有影響?
感謝各位大大的撥冗耐心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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