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小弟有一位女性友人(以下稱A)要離職,但店長想拖一個月,所以想上來詢問一下(已有先GOOGLE)
A目前是工讀生,已經做滿三個月未滿一年,但由於公司制度+課業問題,因此打算離職
依據勞基法相關規定,滿三個月未滿一年必須10日前提出
但是如果雇主有簽勞動契約說離職必須一個月前提出,否則罰XXXX
請問該勞動契約是否有效? 還是依據勞基法為主?
另外假設A目前11月薪資依排班原本所得應該是100小時*109元(都有上班)
但A有請假,假設請16小時,所以顧顧理論來說是應該給84*109元
請問雇主是否可以另外再倒扣(低於84*109)?
由於A沒有仔細看勞動契約就簽名,所以詳細勞動契約我也就不清楚
只是怕勞動契約內有一些這種規定,所以先考慮最壞的情形,以避免A理虧造成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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