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健保與離職通報

近日強者我朋友
在某外商公司(但加他也才3個員工)
被任職的公司資遣了
公司就已最常見的不適任為理由資遣他
他說前天問公司何時會有勞健保隔天就被約談了

好啦!現在重點來啦
強者我朋友的公司在他任職的2個月內沒有替他投保就業保險
(未滿5人公司不強制辦理勞保 但需投保就業保險)
所以無法請領失業補助
而且公司也沒有辦理離職通報
google看到未辦理離職通報聽說罰款還滿重的
但是服務人員跟他說
沒有被投保 所以也沒辦法以未辦理離職通報這條去辦
因為在於根本沒被投保 所以沒有資料可以通報
請問現在有什麼辦法可以協助強者我朋友?
2013-11-16 21:55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健保
賞我晴天假日 wrote:
近日強者我朋友在某外...(恕刪)


有無任何書面証據可以証明強者你朋友,曾在這間公司任職?

這應該是關鍵…

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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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給付申請資格

一、

凡年滿15歲至65歲受僱勞工(含本國籍勞工及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以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為被保險人者。


二、

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參加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


三、

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


四、

上述所稱非自願離職,指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或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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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紅字也是關鍵

哦對了

得先確立有上班証據,再確定可以領失業給付,最後才有機會以沒通報遣散公司
記得能走到第3步,回頭去討預告薪資。

stbear wrote:
得先確立有上班証據,再確定可以領失業給付,最後才有機會以沒通報遣散弄公司
記得能走到第3步,回頭去討預告薪資。


他工作未滿3個月 所以雇主不必支付預告薪資
現在麻煩的問題在於
勞工局的人跟他說
因為這間公司沒給他投保
所以等於沒資料可以通報
因為名冊內根本沒這個人 要怎麼通報?
所以也就不構成違反就服法33條
勞工局這樣的說法真的正確嗎?

賞我晴天假日 wrote:
他工作未滿3個月 所...(恕刪)



總之,先想辦法証明,強者你朋友有上班的事實
這一步沒確立,後面免談。
哈哈 拿到了非自願離職證明

結果人家現在要控告他恐嚇

看他們這樣搞 我也好想當老闆啊

基本的東西沒有 開除員工之後 還可以控告員工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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