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十幾年 個性木訥 無企圖心 幾個月前 主管將本人調離作了十幾年的工作
換到新工作 尚在摸索中 主管持續丟工作 卻不給予具體指示
完成後交件 不斷打回票 或是找理由嫌棄
之前的工作就是主管負責 他負責時 可以 月初3號以後交件
輪到我做 變成月底交件
正在趕工作時 又找理由開會 刻意耽誤作業時間
稍作抗議 主管回覆 可以帶回家做啊
事後聽到傳言 上面的要主管進行逼退 不可以資遣
上月公司內有一名員工 職災(上班途中車禍)後 無法執行原來工作
事後才知道 也被逼得自行離職了
壓力很大 最近體重嚴重下降 去看醫生 也開始服藥
情形並無好轉
應該反抗嗎
有合法的管道可以申訴嗎
有政府單位可以諮商嗎
請親愛的網友提供意見 感恩
汐止阿力 wrote:
在公司十幾年 個性木...(恕刪)
有好工作=跳
沒好工作=耗
如果確定你公司要你走人沒後續了
輕鬆做就好
不用給自己壓力
學著當米蟲
正常上下班
把重心放在找工作身上
下面法條看一下
12條尤其重要
不要踩線最少都能拿到資遣費
花個2000元買支便宜的錄音筆
找主管對話時記得打開放口袋偷錄
偷錄的檔案不可隨意使用
以免觸法
如果要你簽關於離職的文件
就隨便看兩下
然後問能不能帶回去給律師看
不能就客氣的拒簽
第11條(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12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第12條第一項。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第12條第二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15條(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第15條第一項。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第15條第二項。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18條(勞工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汐止阿力 wrote:
在公司十幾年 個性木...(恕刪)
幾個觀念
法律對勞工是有利的。
資方想要「合法」開除員工,實務上非常困難。
只是打官司耗費時間金錢,大多數勞方撐不下去,所以不願意走法院。
上班記得帶錄音筆。
上班嚴禁摸魚,嚴禁遲到早退。
不要讓公司找到任何藉口。
主管交帶任何事項,就照做。只是故意做很慢。
打回票,還是繼續做,然後還是做很慢。
公司提出任何方案,都要寫在合約上。沒寫就不算數。
主管口頭說開除你,口頭說會發資遣費。
通通不要信,明天繼續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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