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任職於一間規模不大的小餐廳,而這個月初老板說店想收掉了,
當下不知該回什麼,我說不然就做到做到發薪日,是想請教若這樣算被資遣嗎?能要資遣費嗎?
小弟於此任職兩年多了,這樣算離職還資遣?有什麼自己該注意的事件?
麻煩大家幫小弟解說一下,謝謝啦!
smai27 wrote:
小弟任職於一間規模不...(恕刪)
你自己提出做到月底,老闆沒良心一點可以算你自願離職~~~
這給你參考
資遣費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http://www.cla.gov.tw/cgi-bin/siteMaker/SM_theme?page=4174cbaf
smai27 wrote:
小弟任職於一間規模不大的小餐廳,而這個月初老板說店想收掉了,
當下不知該回什麼,我說不然就做到做到發薪日,是想請教若這樣算被資遣嗎?能要資遣費嗎?
結束營業是件大事,而勞資糾紛有相當大比例發生在企業結束營業時,而糾紛的來源主要是因為雇主或勞工由於對於勞動法令的不熟悉,事後難以回溯而將錯就錯犧牲勞工權益。對於你的問題我有兩個非常重要的建議方向:
其一:收店不是指老闆把店門關起來就解決了,但除了商業登記的歇業日或結束日為法律生效外,對於雇主及勞工影響最大的是「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如果你的公司雇用超過10個人且需要一次解雇時,務必務必將本法拿出來看,依照其中的規定於歇業60日前完成「解僱計畫書」送到勞工局備查,不然雇主要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如果雇主依照此法,則你的問題基本上就解決了,因為要完成解雇計畫書內就必須先和員工說明及協商解雇日、資遣費計畫方式等等。而你就安安心心的做到約定的解僱日(不一定要是結束營業當日,可以提前),領了薪水、資遣費和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申請失業給付用),就快去找下一個工作吧。
大量解雇計畫書格式下載
其二:如果你的公司雇用不滿10人,或雖然雇用達10人但雇主顯然不在乎法令。或有規避烙跑的跡象,而你也想鄉愿等到事件爆發後再處理。哪你可能要注意以下事項:
如果是你自己因為『公司即將結束營業的不實流言』(即使老闆口中說出一樣無憑),而自己「自願」做到發薪日,那你就是屬於「自願」離職,領不到資遣費。因此你必須做到雇主告知你的最後一天上班日為止,才算分自願離職及資遣。
由於你已經工作2年未達3年,公司必須於解雇前20日告知,不然會發生預告期薪資的問題。雇主對於非自願離職必須於解雇10日前向當地勞工局通報,如果未通報雇主最高可罰10萬元。如果公司忘了通報,為了避免被罰10萬元,會選擇「誣指」員工為自願離職。因此作為一個好員工就要主動告知雇主離職通報的事情,以免兩敗俱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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