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在目前公司待了10個月
因某些原因,將在這個月底離職,
在9月2號就已經向單位主管提出離職申請,
主管也同意我做到9月底,
所以我就填寫離職申請單,
並在上面註明離職日期為9/30
並也像單位主管及協理提出將剩餘的6天特休假休完,
當然因為這個月有中秋假期,
所以休完6天的意思,就是18號我就可以不近公司了,
然而主管及協理也都答應了,
並且也批准了我的假單,
但今天發生問題了,
HR的主管來跟我的單位主管說,
他認為我18號就交接完畢,
並且也都不會再進公司,
所以他認為18號就是我的離職生效日,
特休假部分,會用不休假獎金給我,
18號之前的其他獎金及福利也都會給我,
只是19-30的薪水,
我必須退還給公司,
可是我覺得這樣不對,
所以我找了人資主管談這件事,
談話如下:
我說我是申請離職生效日為9/30
而特休假是我的權益,
理當我可以休到30日,
並且領完當月的月薪,
但人資主管說,
我18號就不近公司了,
基本上公司就沒義務付我薪水,
有人不上班卻拿薪水的嗎?
我說可是特休是我的權益,
人資主管回:這也要看公司同不同意讓你休,
那我說:如果這樣那我30號在回來公司上一天班阿,
人資主管說:那也要你主管同意,
而且照你這樣說,那公司也可以要你12月底才能離職阿.
我想請問板上的前輩們,
公司這樣是否有為勞基法,
因為照人資主管說的18號前的所有相關福利,
這不是公司本來就該給的嗎?
因為一進來談的條件就是如此(如中秋獎金,生日津貼等)
特休也是我的權益阿,
我難道不能休假?
再者我事先徵求協理同意休完6天假,
所以我才送休假申請單,
而申請單也通過了,
人資主管可以反悔,並要求我改成領不休假獎金嗎?
離職日期也是在離職程序單上寫的清清楚楚9/30為最後工作日,
單位主管及協理也都簽同意了,
人資主管可以要我提早離職,或是說不同意我30日離職嗎?
請各位板上的前輩幫忙解答一下,
因為我總覺得我權益受損,
但我還只能默默接受的感覺,
小弟在此先謝謝了
確實人資是不想付後面12天的薪資
我們公司無法遠端處理工作
不過對於支援這事情
我在寫信詢問協理是否可以休假特休時
協理有特別寫上
如我休假日有空,公司人力不足時,
會再詢問我是否可以支援,
我也同意,
但人資現在就是要我18號離職並切割乾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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