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小弟在年初進入公司後第四天被老闆要求簽一張在X月X日前不准離職,否則要賠一個月薪水的文件,但現在因故想提早一個月離職,因為擔心這份文件的法律效力,所以上網爬了一下文,發現有人說如果公司要員工簽立這樣的合約,需要滿足一些條件,如”付出高於市場一般行情的薪水”,例如被高薪挖角的;或”在公司擔任要務的”,如可能牽涉到離職的話公司會有重大損失等;還有一個就是”公司有特別花錢栽培你的”,如機師或一些比較特別的行業等,可是小弟都沒有符合上述的條件,所以這樣的合約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
謝謝大家
小弟是覺得如果這真的具有法律效力,那資方永遠都是贏的,勞方不能想走就走,走了還要賠錢,但資方卻可以用很多理由隨時資遣你。
不然鄉鎮市公所也有免費法律諮詢....
都能利用阿
只要電話錢...不會跟你收錢。
沒人逼迫你簽這種文件,出社會了,對任何需要簽名文件請審慎考慮。
在公司內看過太多人連文件都不看,就直接簽名的。
結果出事情了,誰簽名誰負責......雖小的就是當月績效龜苓膏。
Immortal666 wrote:
大家好~
小弟在年初進入公司後第四天被老闆要求簽一張在X月X日前不准離職,否則要賠一個月薪水的文件,但現在因故想提早一個月離職,因為擔心這份文件的法律效力,所以上網爬了一下文,發現有人說如果公司要員工簽立這樣的合約,需要滿足一些條件,如”付出高於市場一般行情的薪水”,例如被高薪挖角的;或”在公司擔任要務的”,如可能牽涉到離職的話公司會有重大損失等;還有一個就是”公司有特別花錢栽培你的”,如機師或一些比較特別的行業等,可是小弟都沒有符合上述的條件,所以這樣的合約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
謝謝大家
小弟是覺得如果這真的具有法律效力,那資方永遠都是贏的,勞方不能想走就走,走了還要賠錢,但資方卻可以用很多理由隨時資遣你。
...(恕刪)
那就直接到別家上班 ~
這樣頂多是翹班和曠職
我是看過很多人是直接消失,自從某一天下班後就人間蒸發了 ~

找過很多資料,你可參考
轉貼
臺南市政府勞工處網站 資料
府城勞工Call in站(97.03.17第33期)
賴先生詢問:我剛到一家科技公司任職研發工程師,在簽勞動契約時我發現內容有約定服務年限及中途離職須賠償的條款,請問這合法嗎?
府城勞工Call in站回答:
1. 依勞委會83年8月10日台(83)勞資二字第58938號函:「查勞動契約為私法上之契約,因當事人間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因之事業單位若基於企業經營之需要,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勞動契約中為服務年限及違約賠償之約定,尚無不可,惟該項約定仍應符合誠信原則及民法相關規定。」所以契約內容若是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及公序良俗,且經您同意而簽署,依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該契約係屬有效,勞資雙方均應遵守契約之規範。然若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或顯不合理,日後引發違約賠償爭議,經勞工主管機關協調不成而衍生民事訴訟時,依民法第252條,法院得將過高之違約金減至相當之數額。
其實要避免違約金的賠償,必須離職之原因可歸咎於雇主
請參考
群眾服務協會
請再參考
勞動法權益新解
若勞工認為所約定的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不合法,則不宜於離職時主動給付雇主違約金,否則勞工事後想再藉由法律途徑向雇主追討時,可能會被法院認為先前已依自由意思為給付違約金,而不容許勞工再要求返還
你再用這個關鍵字查查看
最短服務年限約款,目前司法實務上普遍承認他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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