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勞基法工作時數的問題?(新增問題)

9/13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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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看到: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
本法(勞基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元月一日) 。
二、和平紀念日 (二月二十八日) 。

三、革命先烈紀念日 (三月二十九日) 。
四、孔子誕辰紀念日 (九月二十八日) 。
五、國慶日 (十月十日) 。
六、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 (十月三十一日) 。
七、國父誕辰紀念日 (十一月十二日) 。
八、行憲紀念日 (十二月二十五日) 。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係指五月一日勞動節。

本法(勞基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元月二日) 。
二、春節 (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
三、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 (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
四、民族掃墓節 (農曆清明節為準) 。
五、端午節 (農曆五月五日) 。
六、中秋節 (農曆八月十五日) 。
七、農曆除夕。

八、台灣光復節 (十月二十五日) 。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不過有點看不懂到底那些是該放的? 那些不該放?

後來上網查詢後,看到有人說,

隔週休二日者以上全都放假
週週休二日者只放紅字

不知道網友說的,有無明確的法源依據?? 是出自什麼地方?

還有,照我們公司這個情形,是算隔週休二日還是週休二日??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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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法規內寫到:
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
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公司看起來好像是以這兩個原則去安排全年的行事曆!
但是我總是覺得有點怪怪的...



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
感覺就是考量到要給勞工有喘息的空間~
所以才這樣定的吧...


但是公司用2週84小時去反推全年應該要上幾小時的班,
然後再平均下來,導致我們一年夏天有7個月的週六要上半天班,冬天5個月週休二日...
所以那7個月裡面,都是2週超過84小時..

我覺得如果可以這樣算..
那還要制定 "2週不得超過84小時" 幹嘛?
那乾脆2週上168小時,然後上半年放半年不就好了...??


以今年來說,
我們公司過年只放到初四,然後說初五、初六想放假就自行請特休!
清明、中秋、國慶都只放禮拜四,拜五要上班... 拜五想放假就自行請特休!

每次全公司同仁提問,公司都只回應,因為照勞基法規定,一年要上滿多少時數,
所以平均下來,就是只能放這麼多天假...
(勞基法是寫2週,又不是寫1年,有人說可以自己這樣換算嗎..?)

重點是,我們公司並不是門市或服務業之類的...
每當大家都在放假,只有我們要上班的時候,
到公司就是完全沒事做..
上網的、看電影的、洗車的、打羽毛球的都有...
主管則是泡茶,找朋友來聊天..
但是就是不讓我們放假..




另外還有一點很無言,

我們公司分別坐落於3個不同的的地方,

1.總公司 2.營業部 3.工廠

我是隸屬在營業部,跟總公司的工作性質相同。
工廠則是負責生產和出貨的,生產線人員必須排班~


結果,
全公司都是用同一套準則在安排每年的行事曆,
1.總公司是全年都週休二日,所有的連假都跟著放...
2.營業部也就是我這邊,是夏天7個月週六上半天班,然後冬天5個月週休2日...
3.工廠則是夏天7個月週六上全天班,然後冬天5個月週休3日...
明明是同一間公司,卻用3套行事曆.. 這會不會太瞎..


每次抗議的對話如下:
同仁:為什麼我們來公司都沒事做,卻不能週休二日?
公司:因為是照勞基法排的,勞基法有規定全年要上滿xxxx小時!

同仁:那為什麼總公司就可以周休二日?
公司:因為總公司午休只有45分鐘(我們是1小時)

同仁:那我們也可以縮減成45分鐘阿!
公司:不行! (不講原因)註1

同仁:那不然就跟工廠走阿~ 不然禮拜六都起床了,只上半天班很浪費!
公司:不行! 工廠是工廠,我們要跟著總公司這邊走!

同仁:...


每次只要大家在放假,我們在上班,就會出現以上對話...
但是不管怎麼講都沒用...


註1
大家私下在猜原因是:
因為總公司是跟老闆一起上班,所以真的是只休息45分鐘
但營業部沒有老闆盯著,所以不可能真的只休息45分鐘!
認定我們會自行休息滿1小時。







我們今年的國定假日只放9天,
元旦、初二、初三、初四、228、清明、端午、中秋、國慶。
每年3月-10月,週休1日,週六上半天班。
每年11月-2月,週休2日。
每天工作時間8:30-17:30,中午12-13點吃飯午休


請問對於我們營業部這邊,公司這樣制定真的站的住腳嗎?
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改變??



ps.比上不足比下有餘,我知道我的工作時間已經比很多人都好很多了..
但是這是我們辦公室全體人員的夢想,不是只有我一個人這樣想而已~
希望大家能幫忙提供意見!


2013-09-12 15:41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勞基法 問題

azx868 wrote:
看到法規內寫到:勞動...(恕刪)


如果真的照勞基法走
所有的國定假日像3/29青年節、10/25光復節.....等都該放假

以前我們公司是每個月第一個星期六上整天班
其他星期就週休二日,政府沒放的國定假日照放
後來覺得這樣跟客戶有時會對不上
就把那些政府沒放假的國定假日調去星期六放
假日調完還不夠就扣特休
變成週休二日
azx868 wrote:
所以那7個月裡面,都是2週超過84小時.....
公司:因為是照勞基法排的,勞基法有規定全年要上滿xxxx小時!...(恕刪)


建議你可以針對這二點, 用私人 mail 發信問勞委會,
問題大致如下 :
1. 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是否可以有例外的情形, 你們公司的狀況是否在這例外範圍內?
2. 是否有規定全年要上滿xxxx 小時, (八成會答覆勞資約定即可) , 如果沒有, 那因需整年滿xxx小時而導致超出2週84 小時的部份是否違法?

先看看怎麼回, 答案應該會是對你們有利的.
然後再把答案拿給主管, 請主管溝通看看.

azx868 wrote:
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

我有申訴過月休4天的公司 第一週48小時合法 但累積到第二週時數就96小時
但勞工局給我的答覆該公司是合法的 因為還有別的法條去對應 以下為屏東縣勞工局的回覆

台端檢舉○○企業有限公司超時工作、性別歧視疑涉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乙案,

回覆如下:

一、勞動基準法(以下稱同法)第30條第1項、第2項規定:「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2週內2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8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第32條第2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第36條規定:「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合先敘明。

二、 ○○企業有限公司招募員工時,月休 4 天,工作時數超過 2 週 84 小時乙案,經查依上述之規定,該公司為同法第 30 條第 2 項指定之行業,公司可採彈性工時,延長工時工資 依同法第24條之規定計算給付。
我真的不太懂 什麼彈性工時?
月休四天 一週固定上6天 而且是天天加班 何來彈性之說 ?
延長工時工資 依同法第24條之規定計算給付?
所以只要上班加班 公司都有給錢 就沒有超時工作的問題?

南台灣小太陽 wrote:
我有申訴過月休4天的...(恕刪)


所以應該2個條件都要滿足:
1. 第32條第2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第36條規定:「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合先敘明。
2. 有付加班費.

所以你們多出來的工時有付加班費嗎? 沒的話再問一次看看.

amdmorgen wrote:
建議你可以針對這二點, 用私人 mail 發信問勞委會,
問題大致如下 :
1. 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是否可以有例外的情形, 你們公司的狀況是否在這例外範圍內?
2. 是否有規定全年要上滿xxxx 小時, (八成會答覆勞資約定即可) , 如果沒有, 那因需整年滿xxx小時而導致超出2週84 小時的部份是否違法?

先看看怎麼回, 答案應該會是對你們有利的.
然後再把答案拿給主管, 請主管溝通看看.



謝謝回覆!!

我會試試看的~





amdmorgen wrote:
所以應該2個條件都要滿足:
1. 第32條第2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第36條規定:「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合先敘明。
2. 有付加班費.

所以你們多出來的工時有付加班費嗎? 沒的話再問一次看看.



我們公司的薪水內有一個項目叫做旺季津貼,只有夏天才有,冬天沒有!
不過夏天是3-10月周六要上班,但是旺季津貼只有給3-9月.. 感覺又跟加班沒關係~

而且還規定旺季只要請假,就算是請特休也是要扣旺季津貼..
所以我覺得這好像不算是加班費...



重點是公司根本不覺得那些是加班...
認為這些都是照政府規定的工作時數去制定的...

一樣的法規
不同立場解釋結果不同
問問地方政府勞工局最快
有違法
勞工局會直接糾正資方

不用再去問公司管理部了
管理部不過就是執行老闆意見
並且是對勞方嚴苛的角度


azx868 wrote:
但是旺季津貼只有給3-9月...(恕刪)


公司會給這種津貼一定事出有因, 不然幹嘛多付錢給你們?
也許是旺季你們常加班,然後公司賺比較多....

我是建議你可以自己先試算看看.
如果把這些多出來的工時,換算成薪資, 看看和這個旺季津貼比較起來差異多大?

為這樣提, 是擔心你們如果成功的說服公司後,
也許這項津貼就會被取消掉吧.

一來一往間, 划不划得來, 就自己拿捏了. (但也有可能最好的狀況是津貼照給 )

yoyopp wrote:
一樣的法規
不同立場解釋結果不同
問問地方政府勞工局最快
有違法
勞工局會直接糾正資方

不用再去問公司管理部了
管理部不過就是執行老闆意見
並且是對勞方嚴苛的角度



恩~ 我已經準備要寫信去勞委會問了!




amdmorgen wrote:
公司會給這種津貼一定事出有因, 不然幹嘛多付錢給你們?
也許是旺季你們常加班,然後公司賺比較多....

我是建議你可以自己先試算看看.
如果把這些多出來的工時,換算成薪資, 看看和這個旺季津貼比較起來差異多大?

為這樣提, 是擔心你們如果成功的說服公司後,
也許這項津貼就會被取消掉吧.

一來一往間, 划不划得來, 就自己拿捏了. (但也有可能最好的狀況是津貼照給 )



全辦公司的同仁每次聊到禮拜六要上班,都一致認為如果可以取消,津貼不要了也沒差~


PS.
所謂的請假會扣津貼,不是只有請禮拜六才扣.. 而是3-10月內隨便不管請哪一天,都會扣!
而且扣法是每月請一次就扣津貼的1/10,換言之請10次假,就沒津貼了~ (雖然不太可能請到10次..)


當初我剛進公司的第一個月是11日,剛好是夏季週六要上班!
所以第一個月的薪水是用全薪除30在乘以工作天數來算~
大概有領了近2/3~

但每個禮拜六也都有上班,結果我旺季津貼一毛都沒領到...
一問之下,公司說,因為請一天假扣1/10,所以我11日到職,
代表1~10日都沒來,扣10天.. 剛好扣光!

整個超沒道理的! 所以我覺得旺季津貼如要說是加班費有點硬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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