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

離職被刁難

小弟在公司服務三個月以上 未滿一年 在勞基法規定離職預告需十日前告知雇主


我有更好的工作機會一定需要4/1報到 我離職口頭預告的時間為3/27 通知離職生效日為3/31

公司是希望可以到4/5以利交接 經過幾次協調公司還是堅持4/5 所以勞資雙方離職日期談判破裂

小弟的客戶 公司資料也交給公司做完交接動作 不需要到四 五天的時間 感覺公司故意拖延刁難


勞基法說職務工作交接雖為離職負帶之義務 但無強制規定是離職日期的構成要件

公司表示 提離職時間需要在一個月前或兩週前告知 這部份進入公司的時候並未簽類似勞動契約

所以明顯違反勞基法的預告時間


以下有兩個問題

第一 我雖未經在勞基法預告時間內提離職 但我主張效力的時間 是否有效?

第二 如我堅持3/31離職日 即代表4/1起不在進公司 即到公司認定的4/5為止
這期間是否可以算我礦職扣薪



希望各位先進大大 能夠提供實務經驗或解答



2013-08-31 1:27 發佈

艾迪690 wrote:
小弟在公司服務三個月...(恕刪)


管就公司再喇叭三小;新公司比較重要!!
事情已經發生,你也需要原公司的離職證明吧
建議可協調利用晚上或假日交接
如果資方還是不同意,那表示根本不想放你走
那就請病假吧
既然要查勞基法
為什麼不就照著走
差那幾天不是舊公司的問題
是您自己的問題
在找新工作時
應該先跟對方談妥
如果不依自己的想法就是刁難
這樣的心態在職場上會作的好嗎
祝您新工作順利
下次離職提先告知吧
立刻發存證信函,副本給勞工局和勞工立委。內容如你所訴,態度柔軟口氣堅定。資本方會妥協的。公司真想留人才,應該善待,而不是用下賤招遭踏員工!台灣資本家壓榨勞工很久很惡劣了,政府官員要拿出對策!
巷哥 wrote:立刻發存證信函,副本給勞工局和勞工立委。


是可以用這方法!
很多公司就是不讓人走,只好出此下策!!

艾迪690 2013-08-31 01:27 wrote:
小弟在公司服務三個月以上 未滿一年 在勞基法規定離職預告需十日前告知雇主

我有更好的工作機會一定需要4/1報到 我離職口頭預告的時間為3/27 通知離職生效日為3/31

公司是希望可以到4/5以利交接 經過幾次協調公司還是堅持4/5 所以勞資雙方離職日期談判破裂

小弟的客戶 公司資料也交給公司做完交接動作 不需要到四 五天的時間 感覺公司故意拖延刁難

...(恕刪)


4/1
3/27
3/31
4/5
..........
請問這個時態是未來式還是過去式?
艾迪690 wrote:小弟在公司服務三個月以上 未滿一年 在勞


不做最大,真的要走,沒人留的住你

艾迪690 wrote:
小弟在公司服務三個月以上 未滿一年 在勞基法規定離職預告需十日前告知雇主...(恕刪)


從日期來看
沒有照勞基法走的人是你
不是雇主耶
凡人無忌台北 wrote:
既然要查勞基法為什麼...(恕刪)


這位大大 我絕對沒有 因為公司沒辦法配合我 而怪公司刁難我離職

我們公司加員工起來 也才5....6個人 前天有個做五個月的助理提離職 星期五立馬可以走人^^

所以你覺得 這小公司的標準在那裡? 今天我只是行使我應該有的勞工權利 並無不妥


雖然時間上 我比較站不住腳 但我並沒有違法 我也做離職的意思表示 該交接的我也做了


如果公司因為我的預告時間 太短 離職產生公司損失 公司也是可以舉證要求我做損害賠償的




水都淹到鼻孔了 不可能還在替公司著想 交接的問題 越是這樣他們越吃定你



祝大家職場工作順利
  • 5
內文搜尋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