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更好的工作機會一定需要4/1報到 我離職口頭預告的時間為3/27 通知離職生效日為3/31
公司是希望可以到4/5以利交接 經過幾次協調公司還是堅持4/5 所以勞資雙方離職日期談判破裂
小弟的客戶 公司資料也交給公司做完交接動作 不需要到四 五天的時間 感覺公司故意拖延刁難
勞基法說職務工作交接雖為離職負帶之義務 但無強制規定是離職日期的構成要件
公司表示 提離職時間需要在一個月前或兩週前告知 這部份進入公司的時候並未簽類似勞動契約
所以明顯違反勞基法的預告時間
以下有兩個問題
第一 我雖未經在勞基法預告時間內提離職 但我主張效力的時間 是否有效?
第二 如我堅持3/31離職日 即代表4/1起不在進公司 即到公司認定的4/5為止
這期間是否可以算我礦職扣薪
希望各位先進大大 能夠提供實務經驗或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