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 條
(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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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大家,我在今日(8/28)已提出辭呈
老闆以公司的規定說滿一年者(目前年資1年6個月)
必需於一個月前提出,所以要求我留任一個月
但個人感覺氣氛很沉重,可否依以上法條不經預告而終止契約
本人公司有以下事項
1.我本身為隔周休但雙周工時為93小時
星期一到五(8:00-17:30);
星期六(8:00-17:00)但星期六的卡會在12:00被打掉
2.當初進公司可能是傻了,答應跟公司勞退6%各半(等於公司只付3%,另3%從薪水中扣)
3.勞保金額低報
4.老闆經常對員工公然侮辱
接下來29天感覺精神壓力很大,懇請大家指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