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7月28號在外面找套房,約房東相約看房間,上午也簽了約
但是從下午開始打手機給我打到晚上,簡訊2發。房東說了上午跟我簽約的那間,已經租賃給別人。
我利用上班休息時間跟房東說我不要租了,然後我隔天早上還要去看別間,
房東說他要幫我橋出那一間給我,我說我考慮,早上看完另外一間打電話給他。
打給他之後他跟我說他橋好了,我說我不想租了!這是房東的疏失,房東說他把他的疏失問題處理掉了,現在我說我不租,是算我違約!所以押金不退還了!
我都還沒搬進去,更何況房東先租給他人又租給我,所以我只能接受租下來或是押金拿不回來嗎?
請有經驗的好心人幫我解答,辛苦錢不想白白浪費。
補合約中的條約,有一條說明了,簽約後不租押金不退還。
這一點法律上,合約上還算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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