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謀職假的疑問

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所謂「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係指每「七日」中勞工得請假二日外出另謀工作;至於預告期間剩餘日數不足一星期者,因仍在另一個「七日」之內,故依法勞工仍有請假二日外出謀職之權利,惟如剩餘日數只剩一日,則勞工只能再請一日謀職假。

問題:
我公司說會在8月發給我資遣預告通知書,讓我做到9月底~
那我的謀職假是......一收到通知就可以開始放,還是只能在9月份放?

如果只能在9月份放,一星期2天,那9/30那天能放嗎?
2013-07-18 15:52 發佈
文章關鍵字 疑問
謀職假3天..
收到通知後就可以請了..

你要積到最後跟特休一起放也可以

kindkill wrote:
謀職假3天..
收到...(恕刪)


法條沒寫謀職假只有3天阿~~

是我看不懂法條嗎??

luluson1009 wrote:
法條:勞動基準法第十...(恕刪)


都接到通了
幾天謀職假根本不重要了

趕快去找工作
謀職假不夠用?
那就請其它的假

什麼是重點、什麼不必「斤斤計較」
要弄清楚!

dgg wrote:
都接到通了
幾天謀職...(恕刪)


哀~不是不找工作,是因為我是孕婦,又遭裁員.....怕工作難找

因為不了解,才上來發問....希望懂得人能幫忙回答~

luluson1009 wrote:
哀~不是不找工作,是...(恕刪)


那..那就真的比較不好找了><

謀職假就當休假好了!

台灣企業要他們用個孕婦,很難....

加油!
yatungj wrote:
那..那就真的比較不...(恕刪)


孕婦+資遣...會不會有就業歧視問題??

應當可以去了解一下自身權益!(例如:56天產假,6個月6成薪的育嬰假,勞保生產給付..等等)

一旦被資遣,權益都沒了,要注意啊!
年資四年以內,資遣你要花兩個月薪資,
你產假,要付你56天也是兩個月薪資.
如果你請育嬰假,還要幫你保半年勞健保.

無情結論:資遣你較划算

我的感想:平心而論,如果你是十人內小公司的老闆,淨利只有10%,付得起一件事花兩個人的薪水做嗎?
還是轉嫁給消費者? 漲價後競爭得贏對手嗎?

要男女平等,我主張產假薪資應全額由政府支出,
女人很辛苦,要懷孕孕吐,生產,顧小孩...還得面對同工不同酬,
就是因為公司賺的錢不會因為有人懷孕而增加阿,但成本卻會增加,
這些成本,誰來付能照顧得到孕婦,合乎公平正義,聰明的人都能了解.

我是爆發戶,不是暴發戶.性格火爆的爆.有錢的暴發戶另有其人不是我.

爆發戶 wrote:
由政府支出...(恕刪)


"政府"哪來的錢支付

到頭來不就是再想辦法挖老百姓的錢來補這筆預算
應該說這筆補貼應該由全民買單才對
確實是應由全民支出(政府)才符合公平原則,
也才有可能讓懷孕的婦女受到平等的對待.

一家麵包店老闆請兩個員工,
波蘿一個本來賣20元,
現在其中一個懷孕了,請兩個月產假,
老闆要再請一個人來代替他,同時要付三個人的薪水,
做出來的品質因為是臨時找的也不會比較好.

如果您是老闆,隔壁麵包店還是賣20,
你敢跟顧客說因為我成本增加,還來一個新人,
所以這陣子口感會差了些,但還是要漲價賣30嗎?

我是爆發戶,不是暴發戶.性格火爆的爆.有錢的暴發戶另有其人不是我.
  • 3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