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所謂「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係指每「七日」中勞工得請假二日外出另謀工作;至於預告期間剩餘日數不足一星期者,因仍在另一個「七日」之內,故依法勞工仍有請假二日外出謀職之權利,惟如剩餘日數只剩一日,則勞工只能再請一日謀職假。
問題:
我公司說會在8月發給我資遣預告通知書,讓我做到9月底~
那我的謀職假是......一收到通知就可以開始放,還是只能在9月份放?
如果只能在9月份放,一星期2天,那9/30那天能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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