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風聲傳出整個部門要砍掉
所以,上來問問有經驗的專家
如果我被公司約談要資遣後,我不想接受(資遣原因不符合勞基法第11條的5款要求)
那麼,我可以拒絕繳回卡片、電腦等東西嗎?(因為我要申請調解)
有沒有甚麼法令可以要求公司讓我繼續工作,不然進不了公司就會有曠職三日的問題
到時候連遣散費都沒有了
我知道在勞資爭議處理法中的第8條有提到
"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
但這個條件適用於公司已經告知要資遣的情形嗎?
也就是說,就算公司已經告知,只要我即時的提出申訴(或加存證信函),公司就必須讓我繼續上班嗎?
以上懇請強者回覆!!
TIA
MEGADETH2 wrote:
WELL
因為公司沒有狀況不好
(六月份BSC各項指標FY FCST皆可達標或超標)
單純的是原來的老闆賣給外商幾年後
決定把台灣的一些單位都砍掉
只留下中國地區的員工(因工廠大多在中國)
就現實面來講
是不符合勞基法的規定
雇主可以合法解僱勞工的理由可分為兩類,第一類稱為資遣要件,其造成原因在公司而不是勞工,所以雇主必須負擔資遣費且必須經過法定期間的預告或支付預告期間的工資;第二類稱為開除要件,其造成原因在勞工的過失而不是雇主,所以不必負擔資遣費,也不須要經過法定期間預告,可立即終止勞動契約,請勞工走路。
第一類的資遣構成要件,就是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二十條所規定的,包括: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六、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
MEGADETH2 wrote:
有風聲傳出整個部門要砍掉
所以,上來問問有經驗的專家
如果我被公司約談要資遣後,我不想接受(資遣原因不符合勞基法第11條的5款要求)
那麼,我可以拒絕繳回卡片、電腦等東西嗎?(因為我要申請調解)
有沒有甚麼法令可以要求公司讓我繼續工作,不然進不了公司就會有曠職三日的問題
到時候連遣散費都沒有了
我知道在勞資爭議處理法中的第8條有提到
"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
但這個條件適用於公司已經告知要資遣的情形嗎?
也就是說,就算公司已經告知,只要我即時的提出申訴(或加存證信函),公司就必須讓我繼續上班嗎?
以上懇請強者回覆!!(恕刪)
不討論其他問題~就看卡片這個問題~
如果公司要搞你~跟本不用拿回你的卡片~電腦系統設定一下~你那張卡就做廢了~
MEGADETH2 wrote:
幾年前中國同事被資遣有跟公司打過官司,資遣條件由N+1變為2N+1...(恕刪)
那是因為對岸的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在往前要翻到40條,41條
簡單來說......
以某甲無重大違紀,能力也堪用.公司沒賠錢沒改組的情況下...
年資10年
台灣要開除他..給10個月資遣費
中國要開除他..給20個月資遣費
而你的狀況是公司重整..整個部門砍掉...
依兩邊的法律...都是可以整部門裁掉...
...中國也是給10個月...
但不同的是...41條但書..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相對有保障些...
且....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公司要先通知工會...工會說可..才能資遣..給N..
工會說不...那就要上法院...公司敗訴..就87條..給2N...
那個+1...通常視做額外補償.....
中國的工會..比台灣的工會....機制上好很多很多很多~~~~~~~~~~~
philosophy2468 wrote:
請再多研讀勞基法...(恕刪)
第一類的資遣構成要件,就是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二十條所規定的,包括: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六、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 ...(恕刪)
多謝回覆
基本上公司目前以上六點都不符合
純粹是覺得台灣人太多想砍,台灣工廠還在、業務性質没變更、業績没變差、組織没變更、公司没改組、考績基本上都在前段班、没有歇業及轉讓、公司不需要停工
cucubird wrote:
那是因為對岸的勞動合同法...(恕刪)
多謝回覆
我知道那是對岸的法令
只是想說既然對岸工廠的中國同事有爭贏的案例
(雖然中國的法比較保障勞工,這看勞工擁有的假別可知,我也帶了不少中國員工,孕婦一請假就是半年)
所以想說跟幾個同事討論一下可以如何爭取自己的權利
目前有同事已經跟勞動局討論出結果
如果願意爭取,可以在資遣行為發生後盡速遞交調解申請
若公司不准許勞工進入工作場所
可通報勞動局進行協調處理
另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八條規定
於協調期間公司不得資遣員工
以上分享
願各位永遠不要用到這樣的資訊!
philosophy2468 wrote:
不過話說回來
你整個單位都被裁了
就算留下來要去哪呀?...(恕刪)
感謝回覆!
小弟沒有把狀況講清楚
組織還在,也就是說我們這個單位還在
只是這個單位內的"台灣人"基本上就是滾蛋
所以我才說組織沒有變更
業務也都還在
基本上我們這些台灣人有一半以上是要台灣中國兩頭跑的人
也就是說,服務的對象不只台北工廠,還包括了中國的所有工廠
(有的同事提供勞務的對象還跨到母公司(美商)的其他事業單位,超出目前公司轄下的範圍)
只是組織內的"台灣人"通通要砍
所以這幾天老闆一直發MAIL較我們把業務交接給單位內的中國同事
所以,組織還在,沒有要砍掉
砍的是"台灣人"而已
想要了解相關的法令無非是想增加自己跟公司談判的籌碼
如果可以談到更好的條件,那當然是最好
如果沒辦法,已有同事願意共同加入協調
能了解正常的流程或是自己擁有的權益當然更棒
再次感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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