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公司制度不完善以及種種原因,想要換工作..
不過還在試用期 所以想請問大家
104的履歷上面要標明我正在做某一份工作嗎
還是就不要寫直接重頭開始
那要如何解釋那三個月的空白呢
還有公司一班不是會傾向雇用較有經驗的人?
我就有過剛好三個月而自己辭掉的狀況…但是這個狀況不知道是不是別的行業也有發生過?
因為我當時是應徵A職務但是公司A相關職務的有關資源全在一個老手身上…沒資源就算了!!連上頭也沒有一個具相關實務經驗的主管可以帶(那個老手根本不會也不願意帶新人,整天都不在公司,因為太過資深,連開會都可以不用出現)一開始進去就有做過反應但是都沒有上面的正面回應也就算了!!明明我是應徵A職務(儘管資源缺乏、儘管沒人帶)但上頭有意無意叫我去做B職務的事情後來才知道其實並沒有「急迫性」的缺A職務的需求反而是B職務的缺是比較「急迫性」的缺,而薪水方面,A職務跟B職務(都以資淺經驗來說)頂多差不到5千…講白點,可以說只是職務名稱不同罷了…
而這些情況在面試時,當時面試主管也有刻意隱瞞實際狀況後來才知道面試主管曾是別單位a職務的主管只是因為自己當時績效出不來而被公司降級所以實際是b職務做主管(但兼任a職務的主管缺所以a職務的面試也由這位擔任)
這種情況…如果是你,你覺得該不該寫?如果都是找同業,很可能其它家早就知情並不一定過問太多…說穿了!試用期…也是勞工檢示一家公司的一個期限,以上的情況…深深覺得還給公司3個月以上時間都嫌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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