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基法自請離職預告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想請問一下有過經驗的大大,如果我已經跟公司提出離職了,但是我還有約5天的年假,公司是否有權利不讓我在這一個月內把假休完呢?上面勞基法寫的10日,20日,30日,是指工作天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