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 我是獸醫助理 我們公司規定一周(一到六)上班43小時 我是上一五六整天12小時 二半天7小時 周日每個禮拜都要有一個助理去輪班掃(只需要掃2.5小時) 所以如果這裡拜倫到我禮拜日打掃 我一到六只需要排班42.5小時 公司並沒有規定說 這2.5個小時 要選擇哪一天哪一個時段才能 而我6月的班表裡 有2兩次要輪禮拜日 所以那2個禮拜 我各有2.5小時可以扣 第一個禮拜 我挑禮拜六的早上晚半個小時進公司 然後下一周禮拜一的早上晚兩小時進公司 第二個禮拜 我挑某一天(忘了) 早上晚半個小時進公司 提早兩個小時離開公司 以前我們助理幾乎都是提早2.5小時離開 但因為我進來之後走了1個助理 ,我的班表變成晚上幾乎都只有我一個人 所以我晚上不能提早走不能補那2.5小時
當然啦 我就把那2.5小時拿去補早上 就像我剛說的那樣
而昨天 我們院長跟我對班表卻說
我補時數都沒跟他說,所以都不算我薪水(我進公司並沒有人跟我說這件事情要跟院長說,只有一位最資深的助理跟我說:你要補時數,要跟當天跟你一起上班的助理說,他同意才可以)
我當下沒跟他多討論
到了昨天晚上我去找院長夫人討論這件事(是他在管薪水)
院長夫人的意思卻不同
他說我們假日多上的2.5小時 不應該拿去補 因為我們是服務業!!
我就一直跟他爭辯(但我口氣都很好)
到最後面 院長夫人說:好 那我把你補時數的薪水都加回來 遲到的薪水也還給你
而我回答:不用! 該扣的一定要扣 我沒意見 但是那些我有上班該拿的薪水我要拿到!
我也要他轉告院長 我不會很強硬 但我需要理由
她也說:好 我了解 我幫你轉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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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下班的時候爆發了
院長突然找我 說要跟我談
他一開口就說:你為什麼要威脅她(院長夫人)
我:我沒有 而且我口氣一直都很好!!!
他:你說該拿的薪水我要拿到!這句就是威脅
我:我真的沒有
他:你為什麼要威脅她
他越講越大聲 而且態度跟一般小混混沒啥兩樣
講到這我也火了!!
我們越講越大聲 這時候他說:你一個小小的員工 可以這樣汙衊你的上司 威脅的你上司
我就火到不行了 用右手用力搥了一下牆壁
我說:我們打電話給院長夫人對峙!
我一接起電話 我就問院長夫人
我:我有沒有威脅你 她:沒有阿!
我:我是不是從頭到尾態度都很好 她:對阿!
然後院長就把手機掛掉!
又改質問了我第二件事情
你憑什麼想拿回你的時數 你違反規定!
我說:我沒有違反規定 因為根本沒有這個規定 我都照著交接.帶領我的人規定走的
他說:沒有規定就可以這樣?
又改質問我第三件事
那你補時數有沒有跟當班的人說!!
我說:有
他又打電話給另外兩位助理質問!
兩位助理都說 我補時數的當天有跟他們說我要補時數
這時候院長說
好,你該給的我會給你
然後說:你剛敲牆壁 我感到害怕 受到威脅 我要告你
---------------------------------------------------------------------- 而今天我拿到薪水只有20000
其中扣了勞保+健保 300多+200多
還有一個似乎把勞保退掉的費用1千多(聽同事說這不應該是我們要付的)
這點請各位幫忙解答,這應該是誰該付的
另外他這樣叫我走人 我是否可以跟他要資遣費!
我要準備好資料去勞工局申訴!
其實他真的告的話我想也不會成的...畢竟舉證來說實在困難就算有監視錄影器畫面
也只能證明您有因爭執而敲牆壁發洩情緒
如果牆壁壞了當然需要賠償,至於威脅恐嚇...
另外要找上勞委會調解是可以...但要先確定您是否證據充足(例如打卡紙有無拍照存證)
不然也是容易變成各說各話的羅生門
最後
您所說的"還有一個似乎把勞保退掉的費用1千多(聽同事說這不應該是我們要付的)"
這部分請該公司提出勞保單位的收據證明看清楚收費明細
不然這樣隨意扣個不清不楚的款項資方是需要返還的
而勞基法第十二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會標註第二款原因不是小弟我認定您有此犯行,而是資方可能以此款作為不需提前告知終止勞動契約
不然依照常理應依勞基法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至於資遣費部分...依照第十七條(資遣費之計算)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當然您七月份至今已經工作五日整也需發放薪資
以上有誤還請其他大大們指證
另外小弟想問版大方便PM是哪間動物醫院嗎?純粹好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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