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一下比較有了解的大大們,勞保局辦理的失業補助金,申請資格的第四點,是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14天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依這條規定,是否代表只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有幫你安排到工作或職業訓練,勞工就無法申請失業補助金了呢?(不管你接不接受對方幫你安排的工作或職業訓練)
應該這樣說1.你要先去就業服務站登記2.登記當下會要你選擇他那邊現有的職缺,你選幾個就是了.3.然後請去應徵,寄履歷,電話連絡甚麼都可以,你必須要有去應徵的事實4.服務站會給你一個時間跟回函,在此時間前如果這些公司拒絕你,拒絕方式很多,對方回覆你,或是一直未聯繫你等等當然你也可以自己選工作內容不適合等等,回函上有選項.5.你就可以領到第一筆補助,然後重複上面動作,最多可以領6次.
philosophy2468 wrote:應該這樣說1.你要先...(恕刪) 謝謝大大的回覆啦,很仔細!最近想換工作,因為有看過有人在還沒找到工作期間,能申請失業補助,所以想說如果是合理的權益,也該了解一下細節。
Shallow sleep wrote:失業給付必須是“非自願離職”才可以申請不是“想換工作”就能申請的.......(恕刪) +1,若是自己想轉業,那是不具有申請失業補助的資格的。除非公司願意配合,發「非自願離職證明」給你。但若公司同意以「非自願離職」的方式讓你離開,那公司方面必須有符合勞基法規定的條件,且要通報主管機關才行。開版大覺得呢?
離職證明..要載明那一條那一款資遣你..另外你第1次去報到,他有一些職缺給你挑,然後你要根據公司規定,用MAIL或是傳真什麼的..然後弄證據給他看...例如列印這時候你已經跑第2趟了...14日後,再去報到(沒工作)..再過14日就可以領到第1筆救濟金這六個月也不會讓你好過,會叫你去上課,會再替你找工作,又要列印之類...甚至還會叫你去就業博覽會之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