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職後公司說要寄存證信函給我~離職不漂亮的下場
大家好
有些問題很煩想請教大家意見
去年份的工作(派遣)結束後到了一家顧問公司上班
該顧問公司屬於派遣人力性質
而到該公司上班後未簽署任何合約薪資放假也是用口約約定
隨即就開始上班派遣到有需要的工作場地
在第二次派遣後該人力需求公司詢問我及派遣公司要把我轉為正職
派遣公司無表達意見說一切看我
隨即當月份由派遣公司離職當正職
在該公司上班兩個月後發現薪水中雇主該提撥的6%是由我這支出的
等於是老闆都不用付到勞退金由勞方承擔
台灣的老闆好像都希望員工多付出少索取
離職時一直被放話說我難用,那幹嘛還要我當正職.......
也很剛好派遣公司又來電要我跳槽回去
談好薪水後又回到該派遣公司
這次同樣也是工作認真也被轉為正職
當然因為顧問公司因素導致我離職
1.薪水當初說好是假日加班雙倍卻只算一倍
(因為有與派遣公司主任說好假日加班就是兩倍,提出月薪除以30天*2不包含月薪在內)
(而該派遣公司算月薪所以多給一天薪水~當日薪水加多一天薪水等於兩倍~)
(這點後來查證法規是沒錯但我也沒有補休一整個月都在上班時數超過法規規定)
(派遣公司請款時也是用兩倍的薪水跟需求人力的公司請款到我這時變成一倍...)
2.薪資單外流寄給我及另外一個不屬於我們公司的人(但在同一場所工作也有認識)
(這點算違反個資法沒錯吧)
3.說我對行政小姐討論薪資態度不好
(這一點就不知道該怎麼說了)
接著便在當月份提出離職預告(LINE)隔天用電話說做到月底
與我同一間服務的同事都有跟他們說我做到月底
要到目前服務公司的轉正職(在派遣才工作兩個月)
(離職後也有和派遣公司主任聊天把他當朋友他把我當員工.....)
結果現在派遣公司說我還是他們員工
而在該公司轉正職後影響到他們的權益(擋到財路)
要跟我求償.......
接著要追討假日加班的薪水
還放話給我公司說我很難用......
但是我們公司回他說難用幹嘛還派來給我們用
所以用LINE通知我有寄存證信函給我
並且說我在到處放話......
目前可以確定的是
1.本人未簽署任何契約
2.目前服務的正職公司也未和派遣公司簽署任何契約
3.本人未有派遣公司任何內部資料以及給予我器材使用
4.當存證信函寄到時是否要申請勞工局仲裁
所以到底該怎麼做呢??
你收到了沒?
收到就去勞工局...
沒收到...就當狗再吠
存證信函這東西....是一種有證據力的宣示....
通常在法律上...是開始有效時點....
EX:你欠我錢.之前沒說要算利息.我用存證信函向你追討..1月1日寄出..要你1月30日錢還錢..
1月30日到期..你沒還錢...
之後我再提訴訟..就能要求1月30日以後..可以加計法定5%的利息
有時後...不會寫存證信函的話...也就是廢紙一張....
當然..你不要期望對方是笨蛋就是了....
我倒建議你先寄存證信函給對方....
因為...對方...
還放話給我公司說我很難用......(毀謗)
並且說我在到處放話......(也算毀謗名譽..說你做了你沒做的事)
這些也都侵犯到你的工作權...
內容要寫出..
你的工作表現..對方都願意把你轉正職..
你不願意繼續維持工作的原因...
對方放話的事已經冒犯到你...(主張你的權利被侵犯)
要求對方停止放話..否則提告
不過..先提醒你..
你這麼做的結果..
對方不是退讓...就是告你了
你也能以上述事由反告回去就是了....
拔樂拔樂南科 wrote:
所以到底該怎麼做呢??
不好意思,我是很想回答你的問題,但是我真的不太容易看懂你敘述的內容!!
可能我缺乏慧根...可否用時間序列和A、B、C代號來區隔公司...
我目前看到的狀況時間序列是及狀況是
時間序列
1.你原本在A派遣公司工作,派至B公司(受雇A派遣公司)
2.後來由A派遣公司離職,轉任至B公司(受雇B公司)
3.從B公司離職,回任至A派遣公司,派至C公司(受雇A派遣公司)
4.決定由A派遣公司離職,轉任至C公司(受雇C公司)
5.由C公司離職
狀況
1.A公司主張你在時間序列第4點並未完成與A派遣公司的離職手續自行至C公司任職
2.請求你賠償在時間序列的第3點期間的加班費
分析
1.權力的運用必須有依據,首先你要翻出和A派遣公司的勞動契約看清楚內容,究竟有沒有這些內容
2.A派遣公司的求償項目,由於您寫得很籠統,所以我不太很難確定是否有法律上的依據,
3.派遣公司做的事簡單說就是買空賣空,你跑去C公司上班導致派遣公司無法剝削勞工(就是你)薪資與要派公司的採購費價差,而有「損失獲利」的感覺,但重點是「派遣公司不能主張因無法剝削勞工的薪資價差(檔財路)而視勞工造成公司損失,因為剝削勞工的薪資價差原本就是不當得利。
4.存證信函只能證明某年某月某人通知了你什麼事情,但不能證明這件事的是真的假的或有效無效
你可以不當一回事,可以也可以發一份回去說「你說的並非事實(別有情緒發言,因為這是民事案)」
如果存證信函這麼好用,大家自己當法官就好了...
建議
1.請到各地勞保局或用自然人憑證索取查詢「勞保明細表」,釐清自己勞動契約的起訖狀況
2.收到存證信函,你先確認對方的主張是什麼...基本上不用太在意,但可以繼續討論
3.如果是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那你必須「非常非常在意」,趕緊去法院「否認債權」,不然就真毀了
4.在本案勞工局其實沒有什麼腳色可發揮,因為主要是民事案件
5.我比較重視的是你為何會自C公司離職,是否是A派遣公司離職作梗逼你離職,如果為真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6條(抽取不法利益之禁止):任何人不得介入他人之勞動契約,抽取不法利益。可以考慮到勞工局申訴,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刑事案)
或是到地檢署申告,雇主違反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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