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mmy0215ltd wrote:小弟是做通訊行的,任...(恕刪) 我可以跟你保證 此條款無效 騙老實人用的 與勞基法牴觸之合約 均無效簽下去沒差 但是別簽本票 注意紙張有無本票兩字 隨便一張白紙 寫上本票兩字 就能當本票用了
公司可以要求員工簽競業禁止合約,但是勞基法有規定公司必須相對提供額外報酬。而且該額外報酬必須跟合約中賠償金額相關......如果公司可以要求賠償新台幣10億元的話, 如果競業禁止期間為一年, 那公司每月至少要加發八千三百萬獎金給你......
這通訊行好像把自己的身價抬得太高了吧?1個月付員工2、3萬元還要員工離職後不能和它競爭,違反者要付新台幣100000萬元整,還不得異議,我發現越是不怎麼樣的公司越會來這套,前面有大大說得對,本票別亂簽就對了。求職簽空白本票 運將背債22億
tzchang wrote:公司可以要求員工簽競...(恕刪) 公司在同意書上有註明一條,如下「本人擔任正職人員職位已獲得公司關於競業終止之補償津貼」,固本人同意在離職後1年之內,不得在公司所在之鄉鎮縣市之行政轄區內,以自己名義或假借他人之名義,或與人合夥經營與公司營業項目相同或類似之事業,(包括公司,商號,企業社等各種營利組織型態),亦絕不擔任上開事業之有償或無償之受雇人,受任人,承擔人,顧問及其他職務。這樣算有提供補助嗎?還是根本就是基本薪資拿出來講?
別簽本票就好 競業禁止同意書 不用怕 離職後除非他用原薪的幾成養你1年不然你去工作拿這張去告你也沒用 競業禁止主要是防止你公司機密外洩公司養你一年你不要去工作 你去工作他就可以去告你 但他有養你一年嗎沒養就不用怕 反正告不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