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去桃園地區一家小型水電業工程公司面試,發面試邀約上面寫上午9點到下午6點.
結果面試時講說是8點到5點, 中午休息一個鐘頭. 我聽到剛開始還有點開心.
結果馬上補充一句:但是要早上7點45到.下班也會稍微延遲下班.
最後來了句:公司是單休喔,只休息周日.
聽到當下非常傻眼,這應該已經違反勞基法了吧.
因為應徵的工作崗位是工程助理,負責工程的相關繪圖及資料存檔工作.結果薪資開23000+60(每餐補貼餐費).應該也不太會有加薪的機會.
因為上一份工作薪水將近三萬還是雙休
且不看薪資水平這麼去糟賤勞工,這樣的上班時數絕對有違法律吧
請各位方忙分析分析.
面試的時候總會遇到各種奇奇怪怪的休假問題.真怕自己要上班再來算時數跟薪資水平已經太遲...
gino888 wrote:
只怪當初太衝動......(恕刪)
違反勞基法..
基本工時每日為八小時,每兩週不得超過84小時(勞基法30條),
但如經工會同意,得將時數做合理分配,但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8小時,內容如下:
勞基法30條: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延長工時
勞基法32條: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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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八小時,只休周日 8*6*2 = 96 ..超過 84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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