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ilyCYW wrote:特休"是算無薪假還是有薪假??為什麼我們公司特休沒有錢領朋友的公司卻有?依據的是甚麼?? 勞動基準法第38條: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勞動基準法第39條: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一、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二、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動基準法第79條: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 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文章聲明:本文內容僅供參考,恕不作為意見證書。
我目前任職的公司是不折現 未休完的假展延到次年三月(這篇可以參考一下: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oct/9/today-work3.htm講得還滿清楚的~~~)大致上來說 有要求休假~卻因為公司的緣故不能休 這種要給$$(補償)但如果是自己不排休也沒要求 可以延到次年 再休不完就視同放棄如果是契約終止 不管是資遣還是開除 都要把未休完的特休折現我第二間公司 派遣轉正職的時候 特休有折現因為轉正職=離開原先派遣公司 所以他們有把特休折給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