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我女朋友於4月22日向他們老闆提出辭職,
今日5月2日要去辦離職證明卻遭到刁難說沒有1個月前申請,
還說有簽合約,
如果離職要告我女朋友,
可是我女朋友卻說他沒印象有簽什麼合約,
我女朋友工作剛滿3個月左右,
月休4日,
每天早上8點下班晚上6~7點才下班,
晚上常常要留在那裡值夜班,
等於早上8點工作,
做到隔天晚上6~7點左右,
完全沒給加班費,
等於連續上班33個小時,
1個月差不多值7天夜班,
請問各位網友有辦法幫我女朋友脫離苦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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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去該公司,
故意不讓我進去,
把我擋在門外,
然後叫我女朋友自己一個人進去,
我事先有叫我女朋友錄音他沒給我錄,
我會氣死,
該老闆跟我女朋友說他已經寄出存證信函,
要對我女朋友提告,
還說我昨天在電話中口氣不好,
要對我提告(本人電話中並沒有說任何髒話),
而且還問我女朋友我是不是混黑道的,
感覺好像有錄音在套我女朋友話,
我今天到縣政府諮詢了一下,
他是說簽合約大概就賠償培訓費用,
因為他沒看到我女朋友的合約他也沒辦法講的很詳細,
我女朋友要看合約不給我女朋友看,
要打卡證明也不給,
重點是我女朋友完全沒收集證據,
到時候去申訴的話有贏面嗎?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基法第30條規定,每日的正常工時是8小時,加班最多4小時
3個月以上,10天就可以了...
他不給你走,叫他拿簽"契約"出來,另外跟他說要去勞工局檢舉他
連續加班33小時已違法
大多這種顧主都是嚇嚇剛出社會的年輕人不懂事..你反嚇他要去勞工局檢舉
他馬上會乖乖的~
勞委會0800-085-151
台北市勞動局:(02)2720-8889
新北市勞工局:(02)2965-3900
台中市勞工局:(04)2228-9111
台南市勞工局:(06)632-0310
高雄市勞工局:(07)812-4613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
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第 15 條 (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 16 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補一下2F大大所說的工時
第 30- 1 條 (工作時間變更原則)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
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四、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
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依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
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以上是勞基法關於勞工離職的規定,依照你的敘述,你女友的老闆沒給加班費加上超時工作這條就可以讓他知難而退,但最好是有證據,如打卡卡片,薪資明細,足以證明你女友加班而老闆未給加班費還超時工作,就算不咬他這條,依照規定你女友只需10日前告知並送出離職書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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