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歷了兩個月發呆的"適用期"後我被公司釋出了. 當初面試時公司就知道我會啥/不會啥/能交辦我何任務,考量後才任用我,但是最後卻發現我的職責其實是可被具有專業能力的一線人員兼顧的,所以我在這個職位就變的沒必要多請一個專責員工. 請問這樣我能要求資遣嗎? 01上案例有人任職公司一年多也沒多少資遣費,請問我這樣會有多少"資"? 哀感謝~
Shapheil wrote:經歷了兩個月發呆的"...(恕刪) 法律上是沒有適用期這規定的,只要是公司資遣你就要付資遣費,但是根據新制,期滿一年給半個月的薪資,所以只做2個月,依比例計算,如果公司不給你,值不值得你粍下時間與精神去爭取就要自行判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