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一個離職日的問題

以下一個問題請教。

如果公司規定:離職必須要在離職日前三個月提出。

請問,這規定合法嗎?
2013-04-10 16:29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問題
直接問勞委會比較快

個人認為是不合理
不過公司內規不知是否就沒問題??

要不然來個大絕招,某天起就不去上班
等著被舊公司開除,但可能會弄臭自己的名聲
請GOOGLE "離職時間 勞基法"

拜託不要那麼懶~~~
其實可以先跟公司好好溝通,如果工作交接的完,基本上公司也不會為難你....
離職證明說真的其實功用非常的小,現實狀況是如下 假如你找到一家新公司,而對方認定妳是人才非雇用妳不可,那有沒有離職證明真的一點都不重要.

而有些公司(譬如像是銀行業)在妳一進去時會要求簽約保證至少服務幾年(3-5吧),這種違約就要付罰款那一類的.
記得沒錯

未滿一年 一周前提出

1-3年 兩周前提出

3年以上 一個月前提出

有錯請更正

勞動基準法:

第 1 條(立法目的暨法律之適用)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
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
第 15 條(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 16 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
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以上供您參考一下。

低調。
三個月?

又不是總統在交街

要那麼多天做什麼?

一個月就很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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