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班到底該不該給加班費??
2、加班費僱主可以自行改成不發放,換成補休嗎??
3、特休+補休,休不完的可以換成薪水?(一般日薪? 未休完時數除以2後,再給薪? 照加班比例計算?
超過一百小時了,都沒有加班費(同事加班時數比我還多...),加上個月累計特+補休,超過20天了。
到離職前未休完假期似乎又是給予半薪(好幾次都是早上忙隔天清晨吃早餐...),月領近30K而已
該摸摸鼻子認栽嗎? 如照加班1.33、1.66計算,還能拿到不少...
如果變成時數除以二,再給一般日薪,應該是少蠻多的
還是這是勞基法許可的範圍?
算過了~現在總數23天又1小時的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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