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今天聽到的故事
當事人在一家員工很多的大公司工作已24年,選擇舊制,可在今年底退休。
這家公司已有前例,老闆會把年資23, 24年的員工資遣。
最近她也遇到同樣情況, 老闆打算把她調到別部門, 投保單位變成集團內另一間公司。
她的問題是, 難道調單位不需要員工本人同意?不同意的話, 公司就可以資遣她?
這樣對勞工能有什麼保障?
這樣的情況,如果找勞工局申訴, 會有解決之道嗎?
常在電視上看到勞工找立委開記者會哭訴, 難道台灣的政府沒有具體措施來幫勞工嗎?
人生得意須盡歡 wrote:
這是今天聽到的故事當...(恕刪)
※這就要看是什麼樣的情況,通常都快滿「舊制」退休條件被資遣、調職或薪水做不利之更動,勞方都可依勞基法第11、14、53~58條,跟地方縣市政府提出「調解」當調解不成立時,可直接跟法院提出訴訟<由法院認定是否有規避之嫌>。
※雇主調動,需經過「調動五原則」經過勞方同意才行,下面為「單純資方調動勞方」之解釋。
◆公司將勞保轉移投保,但原工作相同或雖不同工作但均為同一雇主同一企業體系<同一企業轉調或同一工作但勞保轉移投保>,不論勞保轉移均可視為同一企業。
◆依行政院82年7月29日台(82)勞動三字第41107號函
勞工如在「A」公司服務20年,再借調至「B」公司工作5年,其工作年資合計應為25
年,其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自請退休規定,於申請退休時,「A」公司應依法規第55條發給
退休金。
第 53 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第 55 條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左: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
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
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
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第 57 條
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
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因此是否均為同一雇主同一企業體系才是「當事人」該考慮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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