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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禁止兼職"的規定是合法的嗎??

前陣子公司突然要所有員工補簽一份"勞動契約"
內容的重點是禁止我們在公司以外兼職(不管是哪種工作性質都不准)
因為老闆希望員工把所有心力都放在公司的事務

諷刺的是
過年前我旗下有兩名同事離職了
因為嫌薪資太低~~
他們連即將領到的年終獎金都不削就離職了

公司給的薪水很苛刻
卻要員工"全心全力"
當然是不合理
但是在法律上這種勞動契約到底有沒有效力??
2013-03-02 15:12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公司 規定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79)台勞動一 字第 04498 號 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9 年 05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1年10月版)第 285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4年10月版)第 381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430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 443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486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520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475 頁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70 條 ( 73.07.30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39 條 ( 74.02.27 )
要旨:


事業單位可否於工作規則中明訂「未經公司許可而在本公司以外從事同類
之業務者」列為解僱要件


全文內容:事業單位可否於工作規則中明訂「未經公司許可而在本公司以外從事同類
之業務者」列為解僱要件,應依事業認定之,如勞工未經事業單位許可在
該事業單位以外從事同類之業務以致影響勞動契約之履行,或事業單位基
於經營管理上,確有必要訂立之需要,可明訂於工作規則中。


*******************************************************************************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2)台勞動一 字第 55646 號 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09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4年10月版)第 386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434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 447-448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490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524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478-479 頁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7 、9 、70 條 ( 73.07.30 )
要旨:


關於勞工未經許可在外從事與其工作性質不同之業務,以致影響勞動契約
之履行,事業單位可否於工作規則中訂定處罰事項疑義


全文內容:勞工固可於正常工作時間外兼職,惟若兼職影響勞動契約之履行時,事業
單位可於工作規則中訂定具體、適當之處罰條項;至於兼職是否影響勞動
契約之履行發生爭議時,應於個案中具體客觀認定之。


djkim wrote:
前陣子公司突然要所有...(恕刪)
沒有合不合法的問題.
應該只是純屬公司與員工之間的"私人"契約.
你只要簽字,契約雙方就要遵守.
不遵守,公司可以拿這紙契約,上法院告你.屬民法範圍,就是用錢來解決,不外乎賠償........

法律上公司沒有權力硬要你簽,如果公司以不簽,即要你走人為由,是違法的.
但公司若以其他名義要你走人,如不適任,並拿得出事證,則不違法.

兩造私人契約要十分小心,只要雙方約定同意,沒有違不違法的問題!
除非是違反善良風俗,如性愛契約.不然公權力是不會介入的.
達成夢想和目標的方法只有一個,就是累積微不足道的小事.
照樓上的釋文來看,公司在合約內規定,甚至還有處罰條例,你雖有異議但還是簽約了,那就照合約走吧!!

只不過,公司禁止不能兼就不能兼,也不看看開那什麼香蕉薪資,我光是香蕉吃不飽,自己利用下班時間再去找芭樂吃不行嗎?管這麼多,住海邊喔?香蕉你個芭樂公司

話說我都找夜班的工作,就是為了早上還可以兼差,不然22K的薪水,你叫我要存到什麼時候才能退休?!
台灣一堆老闆最厲害的就是
就是要操到你生不如死,但是又要你求死不能.........
公務人員也是禁止兼職,所以應該是沒有吧!
若我當時進公司沒簽到競業條款,之後新人進來有簽,公司也把競業條款放入新的員工守則,若我犯了 會怎樣
若是不合理的契約 你可以不用簽啊 就壓著 有誰規定公司的這種契約非簽不可
你拿去給老闆的每份契約或是文件 難道老闆也照單全簽?
沒用的東西 簽了也是廢紙一張
有沒有奴性 這裡就看出來了
表面上我會簽但是當可笑薪水不夠時…下班找那種「不會加勞健保」的兼職工作去做,只要早上還起的來去上班,又有誰曉得??難不成下了班後老板還跟蹤?
近期也在找工作…發現有不少兼職性的根本就不會有什麼勞健保這問題~~(例如~~夜市擺攤、早餐店那種)
個人覺得很合裡!! 不知道合不合法?!

以老闆的觀點看, 我當然希望員工一心一意幫我賺錢!

所以當然希望你不要花時間在外兼差

可是換角度想, 如果你還需要兼差, 表示待遇不好

那既然公司有要求, 不如趁機換掉老闆, 把兼差變成正職不更好!?

所以我覺得各取所需, 老闆可以換掉你, 你也可以換掉老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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