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公司突然要所有員工補簽一份"勞動契約"內容的重點是禁止我們在公司以外兼職(不管是哪種工作性質都不准)因為老闆希望員工把所有心力都放在公司的事務諷刺的是過年前我旗下有兩名同事離職了因為嫌薪資太低~~他們連即將領到的年終獎金都不削就離職了公司給的薪水很苛刻卻要員工"全心全力"當然是不合理但是在法律上這種勞動契約到底有沒有效力??
發文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字號:(79)台勞動一 字第 04498 號 函發文日期:民國 79 年 05 月 16 日資料來源: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1年10月版)第 285 頁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4年10月版)第 381 頁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430 頁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 443 頁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486 頁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520 頁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475 頁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 第 70 條 ( 73.07.30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39 條 ( 74.02.27 )要旨:事業單位可否於工作規則中明訂「未經公司許可而在本公司以外從事同類之業務者」列為解僱要件全文內容:事業單位可否於工作規則中明訂「未經公司許可而在本公司以外從事同類之業務者」列為解僱要件,應依事業認定之,如勞工未經事業單位許可在該事業單位以外從事同類之業務以致影響勞動契約之履行,或事業單位基於經營管理上,確有必要訂立之需要,可明訂於工作規則中。*******************************************************************************發文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字號:(82)台勞動一 字第 55646 號 函發文日期:民國 82 年 09 月 15 日資料來源: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4年10月版)第 386 頁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434 頁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 447-448 頁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490 頁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524 頁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478-479 頁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 第 7 、9 、70 條 ( 73.07.30 )要旨:關於勞工未經許可在外從事與其工作性質不同之業務,以致影響勞動契約之履行,事業單位可否於工作規則中訂定處罰事項疑義全文內容:勞工固可於正常工作時間外兼職,惟若兼職影響勞動契約之履行時,事業單位可於工作規則中訂定具體、適當之處罰條項;至於兼職是否影響勞動契約之履行發生爭議時,應於個案中具體客觀認定之。djkim wrote:前陣子公司突然要所有...(恕刪)
沒有合不合法的問題.應該只是純屬公司與員工之間的"私人"契約.你只要簽字,契約雙方就要遵守.不遵守,公司可以拿這紙契約,上法院告你.屬民法範圍,就是用錢來解決,不外乎賠償........法律上公司沒有權力硬要你簽,如果公司以不簽,即要你走人為由,是違法的.但公司若以其他名義要你走人,如不適任,並拿得出事證,則不違法.兩造私人契約要十分小心,只要雙方約定同意,沒有違不違法的問題!除非是違反善良風俗,如性愛契約.不然公權力是不會介入的.
照樓上的釋文來看,公司在合約內規定,甚至還有處罰條例,你雖有異議但還是簽約了,那就照合約走吧!!只不過,公司禁止不能兼就不能兼,也不看看開那什麼香蕉薪資,我光是香蕉吃不飽,自己利用下班時間再去找芭樂吃不行嗎?管這麼多,住海邊喔?香蕉你個芭樂公司話說我都找夜班的工作,就是為了早上還可以兼差,不然22K的薪水,你叫我要存到什麼時候才能退休?!
表面上我會簽但是當可笑薪水不夠時…下班找那種「不會加勞健保」的兼職工作去做,只要早上還起的來去上班,又有誰曉得??難不成下了班後老板還跟蹤?近期也在找工作…發現有不少兼職性的根本就不會有什麼勞健保這問題~~(例如~~夜市擺攤、早餐店那種)
個人覺得很合裡!! 不知道合不合法?!以老闆的觀點看, 我當然希望員工一心一意幫我賺錢!所以當然希望你不要花時間在外兼差可是換角度想, 如果你還需要兼差, 表示待遇不好那既然公司有要求, 不如趁機換掉老闆, 把兼差變成正職不更好!?所以我覺得各取所需, 老闆可以換掉你, 你也可以換掉老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