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最大的罰單製作中心!!
其他的由各位看官自己評論!!
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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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 泱瀧 和 WOLFLE 的回覆讓小弟我看清楚這個回覆的問題所在!!
在此 簡單敘述一下 前因後果
事發在前年的七月 小弟的老婆還沒請完產假 還提早回去上班三天後就被告知解雇!!
後來勞工局裁定廠商 懷孕歧視!!
前前後後到上面的這一次 我們共跟該單位申訴了四次 廠商違反了契約的 第十八條第一項(申訴內容提到的)
從頭到尾我們也都不覺得 採購法的101條第14項有難度
第一次該單位不願回應,第二次就說廠商提起了訴願!!一拖就是好幾個月!!
後來訴願駁回 我們提了第三次申訴!!結果 該單位主管回了我們 "懷孕歧視是歧視婦女只是你個人的認知"
所以我們就跟公共工程委員會 申訴 ,請公共工程委員會 解釋 "懷孕歧視是不是歧視婦女"
公共工程委員會 要我們提懷孕歧視的證據 他們 會函送該單位要求該單位依採購法的第101條第14項要求廠商必須解釋。
最後公共工程委員回覆給我們的內容就是 上面該單位回覆的內容!!
對於該單位回給公共工程委員會的內容我們沒有任何意見!!
我們所申訴的內容是 針對契約 第18條的第一項 詢問 該單位 廠商有沒有違反契約!!
但從回覆內容來看 該單位對於 廠商是不是違反契約內容 絕口不提!!
所以才會有如標題的 台北市真是天龍國的想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