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這樣的
我有兩位同事
月薪都是24500
a沒有加勞健保
實領24500
b有加勞健保
實領21900
為什麼實領會差將近2600
a的薪資袋上有三個科目
勞保費 +792
健保費 +846
未來退休金 +1044
三個加起來一共是2682
24500-2682=21818
跟21900差不多
意思是說
公司將b的薪水拿去扣"全額的勞健保跟未來退休金"才等於他的薪水嗎
如果屬實
公司是否有違法?
林小宏愛搞怪 wrote:
是這樣的我有兩位同事...(恕刪)
帳面上看起來還要確定: A 是否以外聘身分雇用?
因為看起來 $21900 才是實領, 而 A 的健保費很像是第二類身分的保費.
(參考: http://www.nhi.gov.tw/webdata/webdata.aspx?menu=18&menu_id=679&WD_ID=732&webdata_id=4258)
而勞保跟公司要提撥 6% 退休金, 也直接給 A 了.
就要看 A 的聘僱合約, 是常態性工作還是委外工作,
如果常態性工作, 才會違反健保法"第一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了.
至於勞保部份比較不熟, 建議直接跟勞保局問問看, 最好先準備薪資條及聘僱合約當參考.
herokyle wrote:
首先請先確認你簽的薪...(恕刪)
看不太懂你寫的意思…
公司發的薪水(應領全薪)是勞健保以及勞退的扣繳依據,從比對的級距(勞健保跟勞退的級距不同)去算出應該繳納多少錢。勞健保比對級距後算出來的主要有雇主繳納跟勞工自付(國家幫忙出的就沒列出來);勞退則是對照勞退級距乘以6%,這是雇主必需提撥的部分,勞工可以自行決定要不要「額外」多提撥最多6%的錢,換句話說,勞退每個月最少要有全薪的6%在帳戶內,這是完全不用扣薪水的。
這些都是規定好的,跟什麼簽約一點關係都沒有,況且樓主同事有薪水袋,除非那24500還有其他被排除在勞基法所定義「薪資」的項目,不然整袋錢都是薪資,跟什麼簽約一點關係也沒有。反而是樓主的同事要注意是不是有其他利用轉帳或可以留下證據的付款方式所得到的收入,這才是公司漏報的最大黑洞。
如果指的是合約簽定的薪水,公司以任何名目苛扣,是違反勞基法沒錯,但是跟樓主要問的狀況不一樣。
天知地知.妳知我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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