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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員工騙了...薪水還要發嗎..

因為員工不適任.資遣了他 (做不到三個月)因為覺得跟面試講的能力都做不到都不會!!~~
今天才發現身分證上面的資料錯誤 發現謊報年齡...影本造假~
當時他繳交影本..沒想這麼多~
勞工局說資料不對~~(搞不好學歷等等是不是也造假)
請問一下有經驗的大大們 這還要支付薪水嗎?因為這個月薪水還沒發給他~
之前薪水有辦法討回來嗎?
2013-01-24 21:08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員工 薪水

小猛 wrote:
這還要支付薪水嗎?因為這個月薪水還沒發給他~
之前薪水有辦法討回來嗎?



樓下的就戰備位置
請打電話問勞工局

不過前提是你公司有照勞基法走

不然....

大概會被"重罰"幾萬元吧

Kisd wrote:
請打電話問勞工局不過...(恕刪)


謝謝大大!!公司都有走勞基法
資遣費已經給他了!!
因為這位員工請她來上班
面試時..他說都甚麼都碰過都會
結果都不會使用!!資遣了他~~
結果身分證等資料造假...
並不是惡意資遣~~~
偽造文書



在法律上,偽造文書(Forgery)是指故意製造 假的文件或刪改文件以達致誤導他人的目的 (deceive)的行為,通常會因而得到利益(但 並不以此為構成要件)。未經文件的擁有人授權 而複制文件並不是偽造文書,但若之後以有關的 複制文件來誤導他人就算是偽造文書。


按刑法第212條規定:「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 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所謂偽造係指無制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而制作 文書,所謂變造則係指無制作權人就他人所制作之真正文書,加以改造而變更其內 容。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 書,一般稱為特種文書,國民身分證亦屬於此類特種文書。行為人若將身分證先行 影印,然後再變造影本部分欄位內容(例如出生年月日),因為影印本與原本有相 同之效果

次按刑法第216條規定:「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 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當 行為人偽造、變造文書完成後,又持此偽造、變造之文書向他人主張 (行使)文書的內容,即該當此罪。因為通常行為人會偽造、變造文 書,目的就是要使用該偽造、變造文書以達其不法之目的,因此實務 上通常認為偽造、變造文書屬於低度行為,行使偽造、變造的文書, 屬於高度行為,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因此,論以高度行為(即行 使行為)即足以評價行為人全部犯行。
不管任何理由都不能不發薪水
員工的損失必須另外提出求償
已經犯了公訴罪,僞造文書
如果你可以具體提出對方因提供不實資料,造成公司損失的證據,
即可自訴,交由檢察官偵察,要是有起訴,可行使刑事附帶民事,要求賠償。

芭樂068 wrote:
不管任何理由都不能不...(恕刪)


謝謝大大幫忙 明天我會請我爸爸處理!!
因為這員工 花錢幫他受訓 他完全聽不懂...
這部分在協調看看 謝謝您

小猛 wrote:
謝謝大大幫忙 明天我...(恕刪)


只能說你們面試的能力有待加強
譬如說英文能力不錯 那就請他來段英文即時演講
電腦文書處理好 就問幾個相關的問題 或馬上打個報價單

要會問問題阿 怎麼對方說甚麼你們就相信???
是我的話 我會提告

和解條件當然是...已發出薪資+資遣費+受訓代墊費用....

不然就讓她背個前科 下個工作就難找了

惡人本該自食惡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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