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號依約開始上班,但身體其實尚未痊癒,因此13號請了病假,請病假那天我是提前1個小時通知老闆,老闆也允許我請假。14號到17號我均正常上班,並無遲到或早退,因此17號晚上時,老闆拿了員工守則同意書給我看,並說有什麼不了解的或者不懂得,現在馬上提問,其中我看到兩點跟我所遇到的問題相關聯的,1.請病假必須在上班前3個小時通知,2.離職並須於20天前提出,當下我提出上回12/13請病假時,我提前1個小時電話告知,這樣可以嗎?老闆回覆:還可以。因此我簽了那份員工守則同意書!!
簽完員工守則同意書後,18號我身體感到不適,並請家人幫忙致電跟老闆請假,而老闆於電話中,告知我的家人說,xxx從來上班到現在已經請了三次病假!!!當下家人一心只想幫我完成請假手續,並沒有多詢問請假次數的問題。
19號是我休假,在家休養了一天,並且思考後,因當下身體尚未康復,且每日工作到凌晨,因此決定辭掉此工作,我於20號上班前致電給老闆,告知我身體並不適任目前的工作,所以需提出辭職。當下我詢問老闆,那幾天我上班的工資是否可以領取呢?老闆說:你未依照離職程序,當天說離職就不來,你這樣算曠職,你覺得你還有薪水可以領嗎?我說:老闆真的很抱歉,我沒有依照離職程序是我的不對,如果因為這樣老闆要從我的薪資扣取相關費用,我可以接受,但不可能全部的薪資都扣掉,老闆說:你今天說不來就不來就是曠職,曠職一天要倒扣三天薪資!!老闆又說,你從來上班就請了三天病假,我說,我從12號來上班只有12/13.12/18請了兩次病假,此時老闆說,你原本12/11就要過來上班,你打電話來說因為感冒所以要延後上班,這樣不算請假嗎?
(我心想:原來老闆所說的三次病假是這樣來的!!!)當下我也不想再與老闆爭論,但有再次強調,如果老闆因為我未依照離職程序,我可以接受老闆因此原因扣取部分負擔。
從12/20那通電話後,我就沒在打給那家店的老闆!!1/11我晚上九點多直接過去那家店,並告知我來領取12月份的薪水,老闆原本只願意透過電話與我洽談(老闆此時就在店裡),我再次問老闆,那幾天我工作的薪資真的不發給我嗎?或許老闆聽到我的音量過大,老闆才說他要下來跟我談。
老闆下來後,請我到外面談,此時他仍然堅持不給我薪資,說因為我20號曠職,所以之前的工資早就不夠扣,
後來,老闆發現我正在錄影,馬上說,你們在錄影嗎?那我不想說了,在進店之前,突然有說了一句,你要領薪水,可以阿!!!!下個月再來領!!!
想請問各位大大,未依照離職程序,就會領不到薪資嗎?
那位老闆,後來態度軟化,但他將我的薪資扣到2月份,是合理的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