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的老婆,在百貨公司專櫃上班 懷有身孕
某天 身體不適 在公司昏倒,送救護車 之後回家靜養。
朋友也不想老婆辛苦懷著身孕還去上班,便提議向公司提辭呈 專心在家好好養胎
在口頭提出辭呈後,公司用公司規定說 你離職至少三十天前要講 要不然就要想辦法找人來代班
因為朋友老婆不捨得,辛苦錢要被當曠職扣薪 便想辦法 找人來代班,以便回家靜養。
人也找到了 公司也面試通過了 公司又一堆理由不準她走,導致又發生了羊水提早破,差點流產
又在醫院待了一個多禮拜。 這個過程公司連通電話都沒慰問。
請教各位大大, 這個過程 公司是否有違法情況 能否求償?
oxylong0456 wrote:
朋友的老婆,在百貨公...(恕刪)
基本上應該是沒有違法..
第十五條(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如果沒有簽契約 公司頂多是在薪水上刁難而已 沒有什麼不准走的
想要了解更多 ➪ 基隆外木山夜騎團: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keelungNCT/
oxylong0456 wrote:
朋友的老婆,在百貨公司專櫃上班 懷有身孕
某天 身體不適 在公司昏倒,送救護車 之後回家靜養。
朋友也不想老婆辛苦懷著身孕還去上班,便提議向公司提辭呈 專心在家好好養胎
在口頭提出辭呈後,公司用公司規定說 你離職至少三十天前要講 要不然就要想辦法找人來代班
因為朋友老婆不捨得,辛苦錢要被當曠職扣薪 便想辦法 找人來代班,以便回家靜養。
人也找到了 公司也面試通過了 公司又一堆理由不準她走,導致又發生了羊水提早破,差點流產
又在醫院待了一個多禮拜。 這個過程公司連通電話都沒慰問。
請教各位大大, 這個過程 公司是否有違法>情況 能否求償?(恕刪)
勞動基準法第15條:(員工離職需要預告公司的情況,以及預告時間_定型契約)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
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精簡顯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8條)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員工離職需要預告公司的情況,以及預告時間_不定期契約)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動基準法第9條:(不定期契約的說明)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定期契約的說明)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規定認定之:
一、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二、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三、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
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四、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勞動基準法第14條:(員工離職不用預告公司的情況)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
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聲明:僅 供 參 考。
難得糊塗|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oxylong0456 wrote:
人也找到了 公司也面試通過了 公司又一堆理由不準她走,導致又發生了羊水提早破
除非你們有證明(錄音/文書/就醫紀錄..),可以證明楊水提早破是公司造成的
譬如,知道她是懷孕婦女還故意要求她做粗重工作,
或是對她使用語言暴力導致心理受傷影響生理之類的...
或是工時太長,無法正常休息,造成羊水破裂
另,朋友的老婆在那裏工作多久了呢?不准她走的理由,可以講一下嗎?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5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
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
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
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
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三日。
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
第四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
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
"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申訴之處理)
受僱者發現雇主違反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
訴。
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訴案件,或發現有上
開違反情事之日起七日內,移送地方主管機關。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訴後七日內展開調查,並得依職權對雙方當事人
進行協調。
前項申訴處理辦法,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