帥良 wrote:小弟於2012/12...(恕刪) 我認為年假部份應該還是用比例原則吧, 有些地方是第一年沒有假休. 隔年才有5-7天(如果是第一年年資的話), 如果你們是這樣的話, 那你應該可以爭取去年的休假薪. 反之如果你第一年就有假休, 那表示你們應該是用比例原則當年休假當年給. 今年應該就沒有假可以休 (或是1/12).
這樣計算應該是錯的。 假設他到職日2011年6月1號,今年2013年1月底離職,那年資就是1年8個月。所以他的年假就是有七天,這裡並不能用比例計算。比例計算是因為貴司要統一所有的員工年假的結算日,才用的計算方法。edward3019 wrote:很抱歉...你若一年...(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