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一條: "....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 並....向保險人繳納", 很多單位可能為以為要預扣 2% 的補充保費;
但實際上, 健保法第二十條第二類身分的"雇主及自營業主、自營作業者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是符合第三十一條"免予扣取:三、執行業務收入。但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
也就是原本健保局想對於"兼差收入"加收保費, 可是會造成執行上的問題, 例如我是無正當職業, 所以在職業工會加保, 再去接案子做, 屬於"自行執業者", 可是收入就可能會被預扣 2% , 但我屬於不應該被預扣的身分, 接案子的時候就要讓對方知道, 以免白白重複繳保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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