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基法第三十七條以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所謂「國定假日」,依序如下:
一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元月一日)。
二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元月二日) 。
三 春節 (農曆除夕、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
四 和平紀念日 (二月二十八日) 。
五 革命先烈紀念日 (三月二十九日) 。
六 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 (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
七 民族掃墓節 (農曆清明節為準) 。
八 五月一日勞動節。
九 端午節 (農曆五月五日) 。
十 中秋節 (農曆八月十五日) 。
十一 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十二 國慶日(十月十日)。
十三 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十四 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十月三十一日)。
十五 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十六 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十七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當勞動基準法規定與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有所差異時,事業單位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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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生活,還是得安慰自己在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課本寫的37條及細則23條是幻覺XD
twnman wrote:
您還活在20年前的日...(恕刪)
非常不好意思,或許我得到的資訊是舊的!
可能你這20年來有得到比較多正確的資訊跟法規修改條例,不知道在哪年修改的呢?
還是勞基法第三十七條以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也有變動或者廢除呢?
大大不知道在哪邊查的,可否告訴我呢?我馬上去修正我的貼文,真的不好意思!!!
另外本人有個疑問,剛剛又在上去勞委會的網站查了一下,發覺網站似乎沒有更新大大所謂的20年前法條,還是舊的,而且還沿用到現在,整整20年都還沒更新,整個網站的相關人員似乎很不認真.都20年前的資訊怎麼都還沒修正呢?再次感謝大大提供20年後最新的資訊!!
還有提醒一下大大!周休二日基本上是人事行政局發布的,並不適用一般勞工,勞基法有關勞工的休假不是周休二日的,是以雙周84小時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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