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大大~
家中有人在高雄某科技廠上班,且因公司需要常常要求他們加班~
加班累歸累,但至少薪水有按照規定給予加班費,那倒也可以接受的了~
不過~家人說,他們在公司加班,所有的加班時數並不會"全部"都拿到"錢"!
而是有很多部分都被公司折抵成"假"!!!
問題是! 公司卻又說人手不夠,不准你休假!!!! 做了很多年都是這樣的規定!
家人說 他們公司規定 主管(管好幾個廠的頭)每個月有固定可以給錢的加班時數,如果當月大家加班時數超過主管手中的所擁有的quota,剩下加班的時數就只能變成假給你!!!
想請問~這樣的作法是正確的嗎? 他們行之有年都沒有被勞工局懲罰過! 但~又覺得很不合理!!!
拼死拼活的加班,依個月後才發現自己只能拿到一點點加班費,其他都被折成完全不能放的特休!!!!
以前曾想直接找勞委會申訴,結果勞委會說要找高雄的勞工局,然後高雄勞工局就要求你要先提供你的基本資料!!( 誰敢阿?!!! 提出去之後誰還能保證還保不保的了工作!!!!)
但~如果他們這種把加班時數直接轉成特休的作法是違法的,那我們就要去跟媒體申訴! 至少媒體會比較保障他的消息來源~~~
謝謝大家的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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