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版上有沒有懂勞基法條的
本人在2月6日在某公司任職,於4月22日因個人身體狀況因素向主管提出辭呈
可是我們主管卻說,因為我沒有在一個月前提出辭呈,所以我的工作獎金會被扣掉
我們的薪水條有分很細,由於我是兼職,項目有本薪,工作獎金,全勤獎金,伙食津貼等....
再來沒有保勞健保的部份,由於2月6日~4月14日這段期間有做兩份工作所以向雇主說不用幫我保健保,我以為公司會另外幫我保勞保
但是雇主卻說,前三個月試用期間公司不會幫我保勞健保,也沒有簽任何有關試用期間合約部分的契約書
想請問關於工作獎金部份,如果去向勞工局申訴,雇主能以工作表現為由把我的工作獎金給取消掉嗎?因為事實她是說我未在一個月內提出離職申請才要把獎金取消。
第二,關於勞健保和勞工退休6%部分
因為健保我不會和公司計較,因為之前早上正職有幫我保,但是勞保部份有問過是可以兩間公司同時幫加保的,但晚上兼職那間公司卻說試用期間不會幫我保勞健保,這部份有辦法申訴嗎?
還有關於勞工退休金6%部分,每個月晚上兼職那間公司每個月是有按期提撥給我,勞工退休金6%和勞保這兩種會有衝突到嗎???
譬如有勞保就不用勞退6%
或者有勞退6%就不用勞保
這兩部份有人可以幫我解答嗎????
真的對這間公司非常的生氣
lino770220 wrote:
想請問版上有沒有懂勞...(恕刪)
只要上班的第一天,公司就必須給予加保。
就算在任職前有簽什麼公司內部自訂規章也一樣,此約是廢約。
該公司不僅違反勞基法更涉嫌逃漏稅。
若你未滿3個月即告知要離職,依法隔日就可以離開,無任何違法之虞。
勞基法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所以若你的陳述屬實,煩請公佈該公司名稱,讓社會大眾瞭解一下,以免也受害。
不用怕被告,因為違法的是資方。 (當然,若你有半點唬爛,那違法的就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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