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是您的職務實在太輕微…人微言輕,印象中錄事是五等,公務體系的最底端。圖謀改革絕非靠滿腔熱血,要做什麼還是先得讓自己份量重起來,正義人人能倡,只是空泛的表面說法。 先拿個行政司法官的位子,再不濟三等書記官先拿下(有心絕不困難) 有了位子才有改革的力量。
alkimedis wrote:樓主是不是人緣和能力都很差啊? 能力應該不差,看他的文筆就知道程度不錯,認真一點唸書,找適合的行政機關類科考試,高考三級及格不是問題,但做人有問題,與人為善、廣結善緣的道理放諸四海皆準。
A00052 wrote:假設現在有一份刑事判決,被告甲犯A罪,處有期徒刑1年;犯B罪,處有期徒刑5年;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我想就算沒唸過刑法的人,也能看出上面這行敘述不合常理...(恕刪) 合併應執行之刑不是你想的1+1=2那麼簡單,沒寫案號也沒寫罪名,我看不出有什麼不合法。法官依法判決,縱有判決違背法令,也構成非常上訴的事由。惡法亦法,你看不過去的話,我想你應該朝立委之路前進。
magman wrote:合併應執行之刑不是...(恕刪) 刑法第51條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前例情形,被告甲之應執行刑最低限為5年,最高為5+1=6年,法官只能在這個範圍內作量刑,所犯罪名與各種減刑事由均不在討論範圍內在此前提下,應沒有其它例外情形,如有疏漏之處,還請不吝指正,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