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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檢署錄事工作心得暨告發文

到最後自己走人還要評論人家是走狗?
A00052 wrote:
感謝各位前輩提供各...(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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貽笑大方

A00052 wrote:
感謝各位前輩提供各...(恕刪)

這樣不能告法官瀆職嗎?

民進黨大張旗鼓搞的司法改革到底改了啥?
重點是您的職務實在太輕微…人微言輕,印象中錄事是五等,公務體系的最底端。圖謀改革絕非靠滿腔熱血,要做什麼還是先得讓自己份量重起來,正義人人能倡,只是空泛的表面說法。 先拿個行政司法官的位子,再不濟三等書記官先拿下(有心絕不困難) 有了位子才有改革的力量。

yuyuiop730 wrote:
再不濟三等書記官先拿下

三等書記官也不能幹嘛,
委任三職等起敘,
當到科長或書記官長才能有一點點權限可以改變一些事情,
法院或檢察署還是法官或是檢察官最大。

alkimedis wrote:
樓主是不是人緣和能力都很差啊?

能力應該不差,
看他的文筆就知道程度不錯,
認真一點唸書,
找適合的行政機關類科考試,
高考三級及格不是問題,
但做人有問題,
與人為善、廣結善緣的道理放諸四海皆準。
衷心佩服 沒有同流合污

可惜 沉默者眾

宰相有權能割地 孤臣無力可回天 的感嘆

有打過官司的多少都會遇到這種鳥事

社會需要多點樓主這樣的人

文筆跟敘述很強
A00052 wrote:
假設現在有一份刑事判決,被告甲犯A罪,處有期徒刑1年;犯B罪,處有期徒刑5年;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我想就算沒唸過刑法的人,也能看出上面這行敘述不合常理...(恕刪)


合併應執行之刑不是你想的1+1=2那麼簡單,沒寫案號也沒寫罪名,我看不出有什麼不合法。
法官依法判決,縱有判決違背法令,也構成非常上訴的事由。惡法亦法,你看不過去的話,我想你應該朝立委之路前進。
-他強任他強,清風拂山崗.他橫任他橫,明月照大江-
人要適應環境、不是環境適應你、、、、、、、、、、、
magman wrote:合併應執行之刑不是...(恕刪)

刑法第51條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前例情形,被告甲之應執行刑最低限為5年,最高為5+1=6年,法官只能在這個範圍內作量刑,
所犯罪名與各種減刑事由均不在討論範圍內
在此前提下,應沒有其它例外情形,如有疏漏之處,還請不吝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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