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相聲師徒制三年學藝跟師傅學三年師傅不能收錢吃師傅住師傅兩年效力學成後兩年賺的錢都要給師傅還有三節兩壽三節春節端午節中秋節兩壽師傅過生日師娘過生日要送禮怎麼那麼沒人性你要看師傅是不是認真要傳你功夫如果沒學到東西就走吧畢竟現在也不講師徒制了另,豆漿真的沒甚麼好學的你也不會說哪家豆漿很好喝如果是做燒餅其他中點那就真的有功夫
不要這麼重的奴性。台灣勞動基準法,第一條 就寫得很明白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學徒制。不要用這種落伍的觀念。學徒未受《勞基法》保障,領取每月1萬多元的微薄補助,實質卻仍是提供勞務,勞動環境,因地制宜,缺乏法律關係的認定基礎就一切變了調,成為被不肖業者拿來利用、剝削勞工的理由。讓法令被「因地制宜」吧!學徒一詞 在我國工廠法中出現過。第11章56條工廠收用學徒,須與學徒或其法定代理人訂立契約,共備三份,分存雙方當事人,並送主管機關備案,其契約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一、學徒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址。二、學習職業之種類。三、契約締結之日期及存續期間。四、雙方之義務。前項契約不得限制學徒於學習期滿後之營業自由。工廠法 民國18年公布 64年才修正過。都什麼年代工廠法施行細則 民國65年公布第10條 學徒在習藝期間之休息及休假,除特別休假外,依本法第四章之規定第27條本法所稱學徒包括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輪調式建教合作班之學生等,依照所訂契約在工廠中學習技藝者而言沒勞建保。萬一發生職業災害,求償無門。還要循司法途徑。一旦發生意外。傷亡,這種小公司 一定破產。
如果是自己心甘情願去當學徒,就算沒領到錢也不會覺得不合理~~二十年前很多人都知道當年台灣是卡通加工王國,除了這個台灣其實也是工藝雕塑王國,當年迪士尼幾乎所有的立體商品都是台灣雕塑完成才到拿到對岸做成商品,因為對岸達不到迪士尼要求的水準,(不過可惜今非昔比了~~唉)我那時候也是母親朋友在做這一行,我讀夜校"復興美工",就叫我去當學徒學習,整整做了半年沒零薪水的學徒,半年後起薪也才5千,一直維持到我復興畢業~而且工作是不供伙食~~(當年班上同學打工,薪水基本上都28000起跳,晚上去夜店打工的更高!!!)為了生活只好再利用六日去餐廳打工賺生活費,復興美工的功課是出了名的多,基本上只能天天熬夜完成作業~~復興最後一年還感覺到電腦取代手工的跡象,跑去學了photoshop後來產業轉移,老闆將工作室移到大陸,我也剛好碰到役期,就這樣結束我四年的學徒人生退伍後到一間禮品貿易公司應徵設計師,一堆人來應徵大家都會photoshop也會手繪,但是我的優勢就是,我還會雕塑~~就這麼一腳踏入禮品圈再也離不開了,第一間公司就待了十年,現在跳槽到第二間也四年多了,在這行認識我的太太,成家立業,不敢說生活是有多優渥,但是有房有車還過得去,我到現在還是常常想起雕塑的老闆(師傅),他是我生命中的貴人,有時候如果你覺得自己做的是對就往前衝,吃點苦真的不算什麼,現在只是暫時的未來才是長久,而且我也常想,你對生命有什麼附出,未來都會反饋給自己,這些都是累積自己未來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