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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計年初離職 公司不准放特休

autumnshu wrote:
以上有個重點,引號部分幫你畫起來了。就是由你排班,不用經雇主同意。但雇主看到你的御排班表後可以提出協調來調移,當然你也可以不答應。但重點就是要由你排,法規沒有說雇主可以幫你代排,如果未休完就是要給錢。


看到這邊
終於有個完全正確的回答了!
以下請參考函釋

發文單位: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條 3字第 1060047055 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 106 年 03 月 03 日
資料來源:勞動部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38 條(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版)
要  旨:
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得限制僅得一次預為排定或於排定
於特定期日,至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不論原因
為何雇主均應發給工資
主 旨:所詢特別休假疑義,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處 106 年 2 月 10 日經加四勞字第 10601005930 號函。
二、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依其意願決定之。
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得限制勞工僅得一次預為排定
或於排定於特定期日。至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
數,不論未休原因為何,雇主均應發給工資。

G-PLUS wrote:
抵觸勞基法的工作規則是無效的,
我只看過事假是這樣規定的...

勞資糾紛本來就是屬於民事訴訟,
法官判勞方勝訴就夠了,
跟是否達到官方勞基法開罰條件是兩回事....


我以上寫的範例哪裡有牴觸勞基法
工作規則名列事假、特休的請假規則
也經勞資會議同意,並送主管機關核備許可
怎麼你還說有牴觸之虞
有牴觸的話...送工作規則時就不予核備,並要求30日內限期改正
各位朋友將重點放在條例上面 我也大致了解了
我現在比較想釐清的一點是我所提出的困擾
如果我離職前堅持要休完特休 而公司不准假 進而演變成曠職而免職的情況下
是否有法可循
謝謝

要題辭職,請過年後再題
拜託拜託~好處良多
柒乘伍 wrote:
小弟在一間保全公司...(恕刪)
我工廠外勞就有特休

還請過咧

網路真的不能太相信
蛤蟆油俠 wrote:
第一次聽說代表你對...(恕刪)

柒乘伍 wrote:
如果我離職前堅持要休完特休 而公司不准假 進而演變成曠職而免職的情況下
是否有法可循


我前面寫這麼多真是白寫了
唉...寫一堆還是問一樣的問題
MikeTrout wrote:
我以上寫的範例哪裡...(恕刪)

勞動基準法第71條規定:「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

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
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資方可以因為人力問題跟勞方協商調整特休假排休日,
但無權否決勞方申請的特休假....

人力不足是資方或主管的問題,
不是勞方的問題,
何況是一個已經遞辭呈的員工...

我自己就曾經年後轉職,
當年度特休一次休完,
不過我離職前一日還是有上班跟HR及主管確認離職事項及工作交接是否無誤...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柒乘伍 wrote:
各位朋友將重點放在...(恕刪)

我到覺得如果我是樓主直接打電話去勞工局詢問一下會比較清楚,然後如果
真的不行或不懂,乾脆趁離職前把所有薪資單跟簽到簿都蒐集成證據,離職
後薪水領到直接去勞工局尋求協助或檢舉。

至於特休甚麼會影響工作人情事故,我到覺得只要合法不必想太多,人手不
足那是業主的責任不是勞工要替他煩惱,特休導致其他同事工作量增加那也
是顧主的責任,我想享有特休的人在行使他的權利這點不能跟其它事混淆。

一點個人建議,僅供參考。
柒乘伍 wrote:
各位朋友將重點放在...(恕刪)


個人的作法是做滿整月,次月起連續三天曠職直接被開除
十號一樣穩穩的領上個月的全額薪資,外加一張未休折現的支票

駐點主管還跟我嗆說曠職一天等同一大過,會扣7200
算準了他不敢跟我扣,10號薪資也確定全額入帳

小弟也是從保全業脫逃出來的,一樣的集團,不同駐點卻有放特休假
我們卻以不同名義的將特休安排於月休假中,保全業不遵守勞基法是很正常的

不打算要做不如就早點離開,掛在那邊等級不會比較高
沒拿到你該拿的,或比預期可以拿到的少太多,直接走調解會最快
帥的人總是要帶些憂慮色彩
MikeTrout wrote:
這又是明顯誤解法條...(恕刪)

我尊重你有隨意去解讀勞基法的自由,然而另一方面,我在45樓提供的連結裡,媒體報導勞動部與勞權律師對於勞基法有關特休的問題,已有提出相關的意見。

換個方式說,某路人甲網友對勞基法的解讀(此為舉例,並非是要貶低你的意思),與勞動部及勞權律師的看法相左時,以一般常理來判斷,你認為哪一方對於勞基法的法律見解相對可能比較有參考的價值?



然若你認為媒體的報導有誤,也請提出反證,證明勞基法新制勞資雙方對於特休假協商失敗,而資方要求勞工於排定的特休假上班時,不需要付加倍工資也無需補假的判決、規定或官方函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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